越南国会11月6日下午在会场讨论涉海用地项目投资者选择机制。多名代表指出,同一项目常同时使用土地与海域,若分别走两套选择程序,可能拉长筹备时间,甚至出现一方中标而另一方无法推进的情况。代表们赞成对全项目统一选择投资者,但要求明确法律中两种路径的适用标准,避免各地执行不一。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在讨论第24条第7款时表示,港口、物流和沿海服务项目的土地部分与海域部分通常紧密相连,企业需要从选择投资者到交地、租地及确立海域使用权保持统一。她指出,若每一部分各走一套选择程序,项目筹备时间可能延长;甚至出现投资者已获选负责一部分,却尚无依据推进另一部分的情况。

阮氏越娥同意为整个项目统一选择投资者,但要求澄清第24条第7款a、b两项的适用依据。a项允许投资者依投资、土地法律获选后,不经拍卖获考虑交租海域;b项则允许海域使用权拍卖中标者不经拍卖、招标获考虑交租土地。她认为,两种方案应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区分标准,避免同一类项目在不同地方适用不同做法;对于沿海土地商业价值大的项目,选择机制应充分反映土地与海域两部分的优势。她还建议补充原则,依据项目性质、目标和土地海域使用结构确定选择机制,并明确决定机关、问责及财务义务的完整确定。

庆和省代表黎有智认为,该法不仅完善海洋管理制度,也为绿色海洋经济发展、主权保护、生态养护和民众长远生计奠定基础。他同意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的方向,但指出若只作一般规定而不明确决定责任、问责和处理时限,仍可能出现重叠,甚至增加行政层级。他建议明确牵头机关、跨行业跨区域问题的最终处理权限,并具体划分中央、省、乡三级职能;分权须与资源、人力、数据和检查监督机制配套。

关于民众亲海权、社区参与及人工岛和海上工程条款,黎有智认为这些内容必要。他特别提到第52条禁止占用、围挡、违法建设导致公共亲海通道丧失,并建议补充原则:沿海、填海及海上工程必须明确公共亲海通道、公共浴场和社区传统活动空间,不得将民众合法亲海权变为取决于投资者许可的权利;同时规定规划公开、实质社区咨询及严肃处理占用公共海域行为。在优惠和支持政策方面,他要求政策落到实处,当海域用途转换服务经济项目或设立安全区时,应充分评估对民众、渔民、水产养殖和社区旅游的影响,并具体规定转业支持、技能培训、新就业创造,以及社区参与和分享海洋资源开发收益的机制。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对草案按综合管理海洋空间、促进海洋经济与环保国防安全相结合的方向完善表示肯定。关于第23条人工岛和海上工程,他同意补充建设时评估自然条件、水流和生态系统的要求,并引用专业法律管理运营和拆除。但他指出,这类工程可能改变泥沙淤积模式,造成侵蚀、淤积并留下长期影响,因此需补充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全生命周期影响监测、拆除和恢复环境方案及终止运营时的资源保障;相关规定应与建设、环保和投资法律同步,避免许可重叠。他认为,从一开始明确责任可减少将后果修复成本转给国家和社区。

杨克梅还就第24条第6、7款及第27条海域使用者选择和拍卖提出意见,肯定草案明确土地与海域并用项目统一选择投资者的机制。第27条规定公开竞争需求、拍卖条件、海域使用方案及不组织拍卖的情形。他认为,多用途海域项目的适用机制仍需确保透明统一,因此第24条第7款和第27条第5款应明确要求在投资者选择或拍卖文件中同时公布土地范围、海域区域、使用空间层、期限、财务条件和环境条件;对不同用途方案,应在拍卖前规定技术标准、换算原则和公开价格,选择过程中不得调整标准,以减少同一项目多次选择投资者、防范例外适用失控和不平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