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內政部部長:許多合同交易在公證時僅具形式意義

4月9日上午,國會分組討論了以下項目:《戶籍法(修正案)》、《公證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法律援助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和《信息獲取法(修正案)》。

以新精神立法

中央內政部部長黎明智(同奈省國會代表團)在分組發言時表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要求必須修改補充上述法律規定。然而,需要以新思維方法進行,因為修改一項規定無法完全滿足實際要求。

他強調,以新精神立法、應用信息技術、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將成為發展的動力。這是促進經濟增長、助力國家治理日益透明、高效和嚴密的解決方案,特別是在立法方面。

據黎明智先生介紹,國家居民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有助於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數據,但必須遵循確保保密的原則。最終目的是必須最高程度地保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防止信息洩露,違背共同利益…

他以《公證法》為例,草案已縮小了必須公證的交易範圍,加強自願公證,提供便利並降低成本。

這是必須努力實現的目標,因為在發展社會中會有一些交易無需公證。

這樣將會有強制公證的目錄和自願的目錄,民眾希望登記公證。那麼如何確定合適的“定量”標準來確定上述目錄。

據黎明智先生介紹,當前的公證活動更注重程序形式而非內容質量。例如,一項雙方資產交易,賣方、買方簽訂合同並就納稅事宜達成“一致”。

與此同時,公證不干預內容而只進行認證。他認為,這既浪費時間,又增加成本,實踐中已有許多此類交易。

減少手續但需增加公證責任

黎明智先生認為,統一減少行政手續是好的,但公證機構的責任到何種程度尚不明確。因為當出現違規時,這樣的公證就是使違規合法化。

“當雙方相互欺詐時,公證機構無權干預內部內容。實際上,許多合同交易在公證時僅具形式意義,本質上並未觸及內容層面。”黎明智先生說。

他還指出,近期的案件表明,公證並不能保證內部內容符合實際情況。因此,提出的問題是公證對合同(如房地產合同和其他交易)的責任將到何種程度?

因此,黎明智先生提出觀點,需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公證,除非民眾自願、希望進行。公證只應在需要嚴格確保法律效力、涉及資產規模、案件複雜性質、與國家規定的強制目錄相關的問題上進行。問題的關鍵在於執行者之間關係、公證內容的責任承擔。

中央內政部部長還表示,法律不應在定量方面規定得過於詳細、具體,以避免落後於實踐。法律執行必須依據權限和責任,不能憑感覺說“對、錯”。

中央內政部部長還進一步分析了鄉鎮級政府執行實踐。目前根據分級,鄉鎮級對超過1000項任務擁有權限,許多任務由上級分配。提出的問題是必須同步鄉鎮級被賦予的權限責任、任務。

因此,需要執行任務的人力資源。有些工作需要增加人員,而不是機械地減少。因此,解決實踐問題不能機械理解,而必須基於有依據、科學、合理的基礎。

據黎明智先生介紹,這些法律的制定、修改補充正處於“過渡”階段,以部分解決出現的困難,提高效率。然而,實踐變化非常快,需要不斷更新、調整。

因此,當前的法律修改既堅持原則,又確保靈活適應。這是在領導管理和修改法律規定中貫穿始終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