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青松先生(慶和省)提問。
* 律師範文鍾(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2008年《醫療保險法》(2024年修訂)第23條規定,以下情況不享受醫保:
1. 國家預算已支付的費用。
2. 在療養機構進行療養、休養。
3. 健康體檢。
4. 非治療目的的孕期檢查、診斷。
5. 輔助生殖技術、計劃生育服務、人工流產,除非因胎兒或產婦病理性原因需終止妊娠。
6. 美容服務。
7. 18歲以上人群的斜視和屈光不正治療。
8. 使用替代醫療器械,包括假肢、假眼、假牙、眼鏡、助聽器、輔助運動器具。
9. 災難情況下的診療和康復。
10. 吸毒、酗酒或其他成癮物質的診療。
11. 法醫學鑑定、法醫精神鑑定。
12. 參與臨床試驗、科學研究。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參加醫保的人員如果屬於吸毒診療情況,將不享受醫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