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我朋友的賬戶出現了多筆轉賬,總金額約5億越南盾,其中部分資金涉及網絡詐騙鏈條。
在此情況下,我想諮詢:我的朋友因將銀行賬戶出借給他人,是否須承擔刑事責任?在目前情況下,他應當如何處理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潘妮(胡志明市律師團)解答:
本案最重要的問題是確定出借賬戶的人是否知情,並且是否有協助詐騙的故意。
銀行賬戶被用於收取或轉賬詐騙所得,並不必然意味著賬戶名義持有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越南2015年《刑法》第17條,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故意共同實施同一犯罪。
因此,辦案機關會審查出借賬戶者是否瞭解賬戶用途、是否參與收款/轉賬/取款、是否提供OTP驗證碼或認證信息、是否獲利,或是否有任何其他幫助犯罪的行為。
如果你的朋友不知道賬戶的使用目的,不瞭解錢款來源是犯罪所得,沒有參與相關交易,也沒有從違法活動中獲利,這些便是判斷其是否具有故意過錯並構成共同犯罪的重要情節。
反之,若有證據證明出借賬戶者知道賬戶被用於接收、轉出詐騙所得,仍提供賬戶、登錄信息、驗證碼或協助操作交易,那麼根據其具體角色,該人可按相應犯罪的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還需注意,“沒有直接實施詐騙”並不足以排除刑事責任。法律同樣處罰組織者、教唆者或幫助者。
因此,關鍵仍然是出借賬戶者的認知、意願和實際參與程度。
關於處理方向,這種情況下,賬戶名義人應立即停止讓他人繼續使用該賬戶,更換密碼和認證方式,同時完整保留短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出借原因,以及能夠證明實際操作交易人是誰的材料。
與調查機關溝通時,應如實、一致地陳述,並依據可供核查的材料進行說明。
就賬戶已出現在詐騙案資金流、合計交易額約5億越南盾的情況,律師建議及早聘請律師協助核查證據,保護權利與合法利益。
此外,你還可以瞭解:僅是將支付賬戶出借給他人這一行為,本身也可能觸發獨立的行政責任。
具體而言,根據第340/2025/NĐ-CP號法令第30條第5款a項,出借1個以上、10個以下支付賬戶,若尚未達到刑事追訴程度,可被處以1億至1.5億越南盾罰款。
若涉及10個以上賬戶,按照該法令第30條第6款,罰款可為1.5億至2億越南盾。
不過,因出借賬戶而被考慮行政處罰,不等於該人當然構成詐騙案的共犯。這是兩個需要獨立判斷的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