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分組討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及一項關於追繳犯罪所得資產的試點決議草案。據西貢解放報報道,草案擬正式承認電子訴訟活動的法律效力,規定電子案卷的建立、管理與存儲,並將線上庭審合法化。討論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Nguyễn Huy Tiến)就兩項草案作說明。

與刑訴法修訂同步提出的試點決議草案,擬設立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機制:允許人民檢察院在無需先取得有罪刑事判決的情況下,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以替國家追回資產。該機制適用於洗錢、侵犯經濟管理秩序、腐敗及其他職務犯罪三類罪名。阮輝進強調,這一機制僅在刑事案件因追訴時效屆滿、大赦、被告死亡、獲免刑事責任,或被告患精神疾病、重病而須撤銷立案決定、暫停或終止調查時適用。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在審查報告中提出,應清晰區分民事資產追回機制與刑事訴訟中對物證、資產的處理,並嚴格控制適用範圍,絕對不得追回善意第三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除非該財產系繼承、贈與或受讓人明知或應知為犯罪所得的交易。審查機構還要求,若適用臨時緊急措施不當造成損失,須依《國家賠償責任法》明確國家賠償機制。

刑訴法修訂草案還擬規定提前處置措施,包括向被害人退賠、繳納保證金以解除查封或凍結、買賣或轉讓資產、交付管理開發,並補充在犯罪線索處理階段即可暫停資產交易的措施,以及對數字資產、加密貨幣的具體處理規定。潘志孝建議,各項措施須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絕對不得使企業、組織的合法生產經營停滯,同時釐清司法機關負責人管理權限與調查員、檢察員、法官直接權限的界限。

關於電子訴訟,審查報告要求明確實施路線圖和技術故障的即時處置方案,確保不影響訴訟期限和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評價兩項法案銜接緊密:刑訴法修訂草案負責在立案、偵查階段發現、阻止和凍結資產;當刑事案件無法形成有罪判決時,訴訟機關須將全部案卷、材料和資產移交人民檢察院,由其依試點決議提起民事訴訟追回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