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Nguyễn Huy Tiến)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吸收、解釋與整理意見的報告。草案經整理後共527條,其中新增34條、修改補充246條、保留247條。此次修訂的焦點之一,是擬為自願認罪、接受建議刑罰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設立專門訴訟程序。
阮輝進表示,多名國會代表贊成增設這一制度,但也要求明確其概念、適用範圍、寬大政策,以及它與現行減輕刑事責任情節之間的關係。起草機關據此在第4條補充相關概念,並在草案第三十一章規定單獨程序。他強調,認罪不能被當作替代犯罪證明義務的依據,認罪與接受建議刑罰須完全自願、有依據,並與已收集、核查的證據相符。
草案同時區分兩類簡化程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適用強制簡化程序;對自願認罪、接受建議刑罰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適用另一類簡化程序。阮輝進稱,完善簡化程序旨在加快符合條件案件的辦理、節省訴訟成本,同時保持審慎嚴密,不影響辦案質量。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代表該委員會常務機構表示,基本贊同為自願認罪認罰案件設計單獨訴訟程序,認為這有助於鼓勵犯罪人如實供述、自願認罪,加快辦案進程,並減少進入二審、再審的申訴和抗訴。但他同時提出,應繼續審查草案第三十一章及第三十二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銜接。
潘志孝特別指出,適用寬大政策須確保犯罪人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自願認罪、接受建議刑罰並不當然意味著獲得寬大。該委員會還建議繼續審查草案,確保其與《刑法(修訂)草案》和《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保持一致。草案中關於商業法人刑事追責程序的第二十九章,經審查整理後被認為基本與《刑法(修訂)草案》相符。
除認罪認罰制度外,草案還修改了電子訴訟相關規定。第18條經完善後明確,電子訴訟活動的法律效力須以完整遵守法定順序和程序為前提,並須保障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保密性和數據安全,同時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相關條款經審查,旨在為推進數字化轉型、加強信息互聯共享提供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