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刑法》修訂草案,國會副主席阮氏青在討論中表示基本贊同修法的必要性,並強調修法須兼顧法律的嚴明與人道。她指出,這部法律調整範圍廣,直接涉及人權、公民權利、企業活動以及打擊犯罪的成效,因此需要劃清刑事處理與其他處理措施、寬大與嚴懲、鼓勵創新與防止政策被利用之間的界限。
在分組討論中,峴港市委書記、國會代表黎玉光就草案第23條正當防衛條款提出意見。他認為,以“必要反擊”作為認定正當防衛的標準在原則上合適,但應進一步明確評估反擊行為必要性的依據。黎玉光表示,被侵害者往往在突發、危險的情況下作出反應,沒有足夠時間和條件精確權衡反擊程度,若僅憑後果而不充分考慮防衛時的具體情境,容易導致評價不夠客觀,對自衛者不利。
黎玉光建議,認定正當防衛應綜合考量侵害行為的性質與危險程度、雙方力量對比、攻擊手段、實際經過以及防衛人在事發時的認知和反應能力,不宜只以損害程度作為判斷是否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唯一依據。他還就第19條包庇犯罪提出,應研究合理擴大免於刑事責任的親屬範圍,考慮繼父、繼母、繼子女以及存在實際撫養照顧關係的家庭成員,既符合越南家庭傳統倫理,又不影響打擊犯罪的要求。
針對第31條暫緩追究刑事責任,黎玉光建議相關制度設計必須嚴密,防止被利用以逃避刑事責任。他指出,該條第一款a項中“行為造成經濟損失但出於共同利益”的條件較為定性,可能導致不同理解和適用,因此應明確共同利益的認定標準、評估權限以及不得適用的情形,尤其不能使故意違法牟利的行為以共同利益之名被合法化。
草案規定暫緩追訴期限最長為兩年,可再延長一年。黎玉光提出,應明確這一期間的監督機制:管理過嚴可能使被暫緩者失去經營企業、籌措資源彌補後果的條件,缺乏監督則可能出現潛逃、轉移財產的風險。他建議補充適當的監督機制,明確主管機關責任、被暫緩者的義務,以及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彌補承諾的法律後果,確保暫緩追訴不會在實際中變成免於刑事責任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