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稅法修正草案,政府提議對向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餐食的企業及個人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10月23日下午的小組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對這一免稅政策的實際效果提出關切,擔心優惠主要落入供餐企業而非學生和病患手中。

根據草案,政府建議對企業在提供學校、醫院餐食活動中獲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同類服務的居民個人免徵個人所得稅。峴港代表團代表王國慶在討論中表示,需要審慎考慮免稅工具,確保政策真正面向學生和病患,而非主要讓服務提供企業受益。

國會法律審查報告指出,許多企業不僅向學校、醫院供餐,還向其他對象提供商品和服務,準確界定免稅收入、成本和利潤並不簡單。王國慶建議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或授權政府明確收入、成本及免稅收入的確定方法,特別是針對多業務經營、共用人員資產的企業,並明確證明條件、申報責任和錯誤認定時的處理機制。

另一位峴港代表阮海龍贊同免稅方針,但建議補充原則:僅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條件的單位免稅;對因自身過錯發生食物中毒或被食品安全處罰的供餐單位,三年內不予免稅。他還指出,醫院餐食的免稅認定比學校更復雜,草案籠統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餐食”,若不明確,租用醫院場地經營的餐飲店也可能申請免稅。他建議將免稅收入限定為根據與教育、醫療機構簽訂的供餐合同、按機構訂購或確認的份數提供的餐食收入,不適用於校園、醫院內的食堂和零售活動。

財政部長吳文俊表示,財政部將根據經營單位的申報計算免稅方案。他認為學校、醫院供餐的免稅收入容易核算,每份餐食所需大米、肉類等成本及折舊、照明、管理費等固定成本均可計算,明確成本後即可算出每份餐食的利潤。他強調計稅原則應簡單有效,財政部將按營業額分攤方式在單位申報基礎上計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