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分組討論《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越南農民協會主席梁國團對草案第60條第2款提出意見。該款要求家庭規模養殖場保證衛生、不造成噪音汙染、不散發難聞氣味,並須收集處理廢棄物。梁國團表示,養殖汙染尤其是養豬和成群牲畜的汙染很難處理,他考察國內外模式後發現,即使應用先進技術的地方仍會有氣味。
梁國團認為,如果“不散發氣味”的要求不明確程度和適用條件,養殖戶將難以執行,規定不清晰還可能在檢查處理過程中被利用,影響生產者。他建議按養殖規模、形式、地區和時段分類,並給出具體指引。他還以“跑田鴨”為例說,鴨群今天在收割後的田裡、明天轉到別處,若要求像固定圈舍一樣收集全部廢棄物就很難做到;放養水牛、黃牛、山羊、綿羊也面臨類似困難。
對於生活汙水,梁國團指出許多農村地區還沒有溝渠管網收集,山區與平原、城市的基礎設施條件不同,法律要求應考慮這種差異。在農業副產品方面,他建議審查收集、利用和處理規定,並提到稻草雖有不少努力,收集仍有限,湄公河三角洲部分地區將稻草打捆種菇,但並非全部副產品都得到利用。草案此次修改第61條第6款,擬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創造碳信用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種植模式提供技術支持,他建議將支持範圍擴大到包括養殖在內的整個農業生產,涵蓋家庭戶。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專職委員武明道就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規定的可行性提出意見,尤其關注農村、山區和困難地區。他說,城市可以集中定期收集,但許多山區鄉只有幾十戶人家的村寨,距中心數十公里、交通困難,若套用城市收運方式,成本會很大且難以長期維持。他還指出另一處不合理:居民已在源頭分類,收運系統卻將各類垃圾混裝,“我們宣傳動員居民分類,收集時又全部放進一個桶”,到了處理場有時還要重新分類,導致分類目標無法實現。
武明道建議明確規定符合各地地形、居民特點和基礎設施的收運處理組織原則,對特別困難地區給予預算支持,鼓勵就地處理有機垃圾但須保證環境要求。他還提醒鄉級環境管理能力問題,尤其是轄區廣、居民分散、缺少專業幹部的地方;下放更多責任必須同時配備人力、經費、工具和技術支持,避免任務下放而資源仍集中在上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