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10月26日上午向國會陳述《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新增暫停出境、停止供水供電和網絡服務等強制執行措施。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隨後在審查報告中要求對這些條款審慎評估。
草案共6章128條,稱旨在解決現行法律實施13年後的不足,推進分級分權,併為電子環境下的違法行為處理完善法律依據。草案按領域具體規定處罰時效,將部分領域時效延長至2年或3年,並允許對由技術、業務設備發現的行政違法不立筆錄直接處罰。
在強制執行方面,草案提出暫停出境;查封機關駐地、生產經營服務場所或其部分區域;停止供水供電;暫停車輛登記檢驗和駕駛證件核發;停止互聯網、電信、數字基礎設施服務,或採取技術措施阻斷訪問。草案稱將更嚴格規定適用原則和條件,確保不影響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個人和組織,尤其是停水斷電和斷網措施。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建議審慎延長處罰時效、提高罰款上限並增設強制執行措施。委員會指出,時效延長至3年、在司法機關移送案件時可延至4年,可能縮小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加重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罰款過高則可能與實際財務能力不符,影響執行效果,應配合加強補救措施、附加處罰、吊銷許可證或停業整頓。
對停止供水供電、互聯網和電信服務等措施,委員會認為部分措施的目的更接近制止違法行為,而非強制執行處罰決定;針對車輛、財產的措施也未能體現查明實際違法者的根本辦法,要求繼續審查修改。委員會還要求確保違法者及時獲知信息,能夠行使陳述、申訴和起訴權利,並完善數據共享,避免民眾線上辦完手續後仍須到場辦理。
草案還擬將強制送入教育機構、強制戒毒的決定權從區域人民法院轉至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並將公立戒毒機構自願戒毒、教養學校的適用權限轉至鄉級公安長。草案調整暫扣程序,取消必須作出暫扣決定和返還財物決定的要求,改為立筆錄,涉案財物、車輛、許可證的暫扣期限延長至處罰決定作出或執行完畢。起草機關還撤回將罰款收入用於支持執法活動的條款,維持現行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