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在會場討論後,按代表團分組審議三項法律修訂草案,包括《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消防與救援法》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保護法》。公安部長梁三光在興安—西寧代表團第6組參加討論,就消防領域削減行政審批程序作出說明。

針對草案取消工程和車輛消防驗收檢查程序,梁三光表示,此舉旨在簡化行政手續,並不意味著降低管理責任或消防工作成效。他稱,驗收檢查的實質是監督法規執行,而設計環節已有審定程序;設計經審定後,完工項目若再單獨走一道驗收檢查,可能增加時間、影響工程投入使用。他還提到,地方實踐中曾有投資方反映工程已完成設計並符合標準,仍須等待消防機構辦理檢查手續,導致投資資源積壓。

梁三光同時表示,消防力量無法替代專業機構對複雜工程的全部設計內容重新審定。草案在第11條第2款補充規定,將設計審定、消防驗收執行情況的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以保持事後監管。他強調責任應歸於直接管理、使用工程和車輛的主體,不能由投資方作主卻出問題時把責任轉給其他機構。草案第18條第4款規定,投資方、所有者和交通工具車主須按已審定設計完成消防驗收後,方可將工程、車輛投入運營使用。

關於取消產品、貨物上市前許可程序的建議,梁三光稱相關內容現由《消防與救援法》第44條規範,削減手續是為繼續簡化流程、保證法律體系統一,不降低國家管理成效。按草案,組織和個人須對產品質量及生產、進口中適用標準規範承擔全面責任,國家機關依標準、規範和質量法規進行檢查管理;草案還規定消防與救援車輛上市前須申報信息,作為職能機構檢查和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