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在全體會議廳討論《計量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數代表基本同意修法的必要性,認為應提高測量結果的可信度、保護消費者權益、支持生產經營並滿足數字化轉型要求。草案由科學技術部主持起草,科學技術部部長武海泉代表起草機關表示,將吸收國會代表意見,並與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等機構配合完善草案,提交國會審議通過。
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專職副團長阮氏越娥提出,當發現測量工具或測量軟件存在共性缺陷時,應明確由誰負責主動排查受影響的交易。她認為,不能只等每位客戶提出檢查要求,因為使用服務的人難以知道該缺陷還影響哪些設備、涉及哪段時間和多少人。她建議在草案第38條關於測量工具使用組織和個人義務的部分補充主動排查原則,並規定相關主體的配合責任;同時強調須有技術依據認定共性缺陷,不能因一臺設備的誤差就推定同型號設備全部有誤,排查過程還應保全數據以便核驗。
清化省代表團代表裴文勇指出,計量直接關係加油、稱重、水電繳費等日常交易,但民眾往往只能相信賣方提供的設備和數字,自行核驗能力有限。他建議草案明確測量結果的核驗權,以及被多收費時的退還權,尤其針對水電等基本服務。他以水費異常上漲為例說,民眾需要知道期初、期末讀數、抄表時間以及水錶檢定有效期,賬單上的一個彙總數字不足以核對。他據此建議完善第34b、34c條,明確消費者獲取、提取相關交易測量數據的權利,並確定服務提供單位的解釋責任和答覆期限。
林同省代表團代表楊克梅就草案禁止偽造、塗改、修改檢定、校準、試驗結果數據載體內容的規定提出意見。他同意打擊欺詐,但認為現行表述未區分被禁行為與依職權、依程序進行的更正,可能導致合法證書的更正、替換或收回遇到障礙。他建議將禁止範圍限定為以歪曲、隱瞞測量結果為目的的非法偽造、塗改或修改,同時明確依職權和流程進行的更正、替換、收回不屬於被禁行為,但須留存原始內容、理由、時間、主體及變更歷史;若技術結果已不可靠,應重新評估或處理,而不能只修改證書。
興安省代表團代表阮文輝就風險管理和檢定週期調整表示,贊同加強基於風險的檢查,並利用計量保證計劃的結果考慮減少計劃內檢查。但他提出,應區分測量工具的技術風險與使用組織、個人不遵守規定的風險,因為穩定性高的設備並不意味著使用中不會被幹預。他建議在法中直接規定評估風險的主要原則和依據,確保客觀、公開、可核驗,避免隨意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