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分組討論《消防、救援與救護法》修訂草案,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在會上就審批程序改革、舊有設施整改及行政合併後的執行標準提出多項意見。草案擬取消部分消防驗收前置檢查,轉向由業主自行驗收、管理機關後檢的機制,但具體操作細節仍在審議中。

武文進指出,草案第18條規定由業主自行組織驗收並對結果負責,但未明確要求高層住宅、醫院、商場等火災爆炸風險高、人員密集的工程在驗收完成後向管理機關通報。他建議將電子通報義務寫入法律,作為管理機關掌握信息、分類風險和及時後檢的依據,同時強調取消前置檢查是為減少手續,而非減輕安全保障責任。

對於已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舊設施,武文進引述實際反映稱,有案例中滿足新消防要求的費用達到廠房建設成本的1.25倍,對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構成壓力,可能導致縮減生產甚至停業,影響勞動者就業和收入。草案第55條第5款允許部分舊設施按省級人民議會已頒佈的決議繼續執行,但武文進質疑,行政合併後原屬不同省份、適用不同處理規定的同類設施,如今在同一省內是否仍執行不同要求。

武文進建議明確行政合併後統一適用的機制,評估整改路線圖的可行性,並針對不同工程類型和火災爆炸危險等級制定適宜的技術方案;對無法滿足某一具體技術要求的場合,應考慮採用替代方案保障安全,而非只適用單一方案。目前該草案仍在國會分組討論階段,尚未提交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