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10月26日上午向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提交一項修法草案,涉及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法,以及消防與救援法。草案提出取消公安機關對消防驗收的檢查程序,改由業主自行驗收、國家事後檢查。政府方面稱,此舉意在減少行政審批和合規成本,同時保留國家對消防安全的監管。

草案說明指出,消防設計審定與驗收檢查兩道程序並行,給民眾和企業帶來時間和費用負擔,因此擬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按草案安排,公安不再對驗收結果出具認可文件,但將增加對業主執行設計審定和驗收規定情況的檢查,並把違規驗收列入禁止行為。

這一調整並非首次出現。根據政府第66.18/2026/NQ-CP號決議,公安部門的消防驗收檢查程序已自2026年7月1日起暫停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草案若獲通過,將把這一臨時安排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期機制。

配套規定已在推進。政府9月8日頒佈第347/2026/NĐ-CP號法令,修訂業主、工程所有人和交通工具所有者在組織消防驗收方面的責任:業主須自行組織驗收,對驗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並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在消防、救援與火災報警數據庫申報信息。換言之,取消公安驗收檢查不等於取消消防驗收本身。

對廠房、酒店和經營場所而言,草案要求業主先確認工程類別、規模、功能及火災爆炸危險等級,據此辦理相應手續;須確保設計與施工符合已審定的消防設計和消防技術規範,功能、規模或佈局變更時須核查是否需調整設計並重新審定。投入使用前,業主須完成驗收、申報信息,並在運營期間維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系統和器材、內部消防力量及演練等條件。

現行第105/2025/NĐ-CP號法令列出的管理對象門檻包括:3層及以上或樓面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旅館和住宿場所;樓面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等服務經營場所;樓面總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商品經營場所;以及存氣量超過500公斤的燃氣經營場所等。這些門檻用於界定消防管理範圍,並不等同於必須進行消防設計審定或驗收的全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