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10月26日下午的分組討論中,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出多項意見,焦點集中在新增強制措施的適用邊界與提高罰款上限兩項內容。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主張對新增強制措施從嚴管控,河內市代表團代表阮氏線(Nguyễn Thị Tuyến)則支持上調罰款上限,同時強調執法可行性。
阮玉山針對草案中暫緩出境以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規定指出,這一措施對出行權影響較大,需與《越南公民出境入境法》保持一致。他提出應明確“有潛逃風險”的認定條件、事先通知義務、適用期限,以及義務履行完畢後立即終止的機制。他並稱,不應讓民眾直到抵達口岸才得知自己被暫緩出境。
對於要求停止供電、供水的措施,阮玉山要求釐清其性質:究竟屬於執行處罰決定的強制措施,還是制止正在發生行為的行政管理措施。他認為若予適用,必須排除對無過錯第三方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影響。就暫停車輛檢驗、登記或駕駛證的強制措施,他提醒須確保相稱性,不能把繳納罰款的義務變成超出必要限度的權利限制,並主張在法中寫明適用條件、優先採用侵害較小措施的順序、權限、期限、通知及複核機制。
阮氏線就提高罰款上限的方針表示,調整是在經濟規模已變化、多類違法行為性質與後果加重的背景下考慮的。她以環境、食品安全、金融、建設等領域為例稱,違法行為所得利益大於罰款金額,違法者因而接受繳款繼續實施。她表示,若處罰過低,違法者可能把罰款視為經營活動中的一項成本。
阮氏線主張罰款額度應依據三項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與程度、對社會造成的後果、違法者獲取的不法利益。對嚴重、故意、多次再犯的行為須有足夠威懾力,對首次、情節較輕且可立即糾正的違法行為也應作相應區分。她同時強調須關注執行能力,若規定罰款很高卻難以組織實施、收不到罰款或無法彌補後果,實際效果仍然有限。
在提高罰款上限之外,阮氏線強調應更重視責令補救後果、追繳不法利益、暫停違法活動和恢復原狀等措施,並稱最終目標應是制止違法、彌補損害,而非單純收取更多罰款。就延長行政處罰時效的提議,兩位代表均認為應區分不同違法行為類別,不宜對所有情形適用同一延長期限。阮玉山提醒不應以延長時效替代及時發現和處理的職責;阮氏線則表示,對程序簡單、已有充分信息和證據的違法行為,應儘早發現處理,避免拖延給民眾和企業造成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