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審議《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與《消防、救援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草案提出,因違反消防規定被暫停運營的場所、交通工具和家庭,在完成整改後無須再向主管部門申請恢復運營決定,可直接恢復活動,並以書面形式向直接負責消防與救援管理的機構報告。
越南公安部消防與救援警察局向《青年報》表示,取消恢復運營審批程序並不意味著降低安全要求或免除組織、個人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該機構稱,新規實質是把管理方式從“整改後先檢查再發證”轉為“先恢復、後檢查”,明確場所負責人、車主和戶主自行整改並維持消防安全條件的責任。
根據草案,只有直接引發火災、爆炸的風險已排除或消防違規已整改完畢,且滿足全部安全條件後,場所、交通工具和家庭才可恢復運行。若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達標即恢復活動,將按現行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恢復運營後,還須在運營全程維持已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消防與救援警察局稱,減少手續是為了減輕行政負擔和合規成本,增加企業主動性,消防安全要求本身不變。該機構同時表示,為落實新規,需梳理職能部門已指出的消防違規清單,逐項整改或選擇有資質的諮詢、施工單位,完成後書面報告整改內容,並經常自查以維持安全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