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舉行分組討論,海防市以及諒山、河靜等省國會代表團的多名代表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發表意見。草案擬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罰款上限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新增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等強制措施,同時擴大限制權利措施的適用範圍。
海防市代表武文進認為,提高罰款上限對於嚴懲嚴重、故意、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造成重大後果的違法行為是必要的,可避免處罰力度不足、違法者視罰款為“不鏽鋼蚊子叮咬”。但他同時提醒,提高罰款不等於一律從重處理,罰款額度應與違法性質、程度相稱,尤其要考慮個體工商戶和小型企業。若罰款超出支付能力,導致經營場所關閉、勞動者失業,而違法後果仍未克服,處罰是否真正達到目標需要審視。他建議審查延期、減繳、免繳或分期繳納的規定,適用於確有困難但有執行意願的情形,同時防止利用政策逃避責任。
同屬海防市代表團的阮玉山提出,應明確提高罰款額度和將部分領域處罰時效延長至3年的依據,並區分難以發現的行為與發現、處理不及時的情況。他強調:“不應以延長時效來替代及時發現、處理的責任。”他還要求確保行政處罰法與產品質量、商品等專門法之間保持一致,減少罰款額度和處理權限的重疊,避免法規缺陷繼續靠下位文件解決。
針對草案新增的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措施,武文進表示,需要足夠有力的措施確保執法,尤其是對已被處罰、被暫停活動卻仍故意不執行的情況。但電力、水和互聯網還服務於生活、勞動和生產,停止供應可能影響共用基礎設施卻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人。他問道:“是否因為一個人做錯,就讓沒有過錯的人也跟著受損?”他建議仔細評估該措施的影響範圍,明確核實共用基礎設施使用情況的責任、不得適用的情形,以及措施被錯誤適用時的補救和賠償機制。草案已定向為僅在沒有其他合適強制措施時適用,並須限制對相關對象的影響。
阮玉山還要求明確臨時推遲出境、停止供電供水、車輛檢驗或登記、許可證發放等措施的適用條件、決定權限、期限、通知義務和審查機制,優先選擇對民眾權利影響較小但仍能保證執行效果的措施。就臨時推遲出境,他認為適用須有明確的潛逃風險依據,規定事先通知責任,並在義務人完成要求後立即終止。他提醒:“不應讓民眾到口岸時才知道自己被臨時推遲出境。”
關於電子監控,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表示,對戒毒後管理期內故意不執行電子監控決定的人員,處理機制應既保障合法決定的執行,又保護被適用措施者的權利。處理須依據行為、過錯、性質和程度,不能僅因某人曾使用毒品或處於戒毒後管理狀態。她強調:“預警數據是檢查、核實的依據,不應被視為對被監控者行為和過錯的自動結論。”她還提出,不執行電子監控應與再次使用毒品或成癮狀態區分,不能由此及彼推斷;將故意不執行電子監控納入強制教育機構適用範圍,需審慎評估必要性和相稱性,並具體規定行為、年齡、違反次數、適用期限和例外情形。
阮玉山還建議慎重考慮延長行政程序拘留期限的方案,即從通常最長12小時延長至24小時,必要時從24小時延長至48小時,修改須有明確必要性依據,並嚴格規定條件、期限、權限、監督和申訴機制,儘量減少對人身自由的影響。對於將部分行政處理措施適用權限從法院或省級機構轉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提議,他要求充分評估執行資源、決定的獨立性以及保障被適用措施者權利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