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國會副主席阮克定在第十一組發言時表示,草案新增的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及電信服務等強制措施須謹慎處理,確保程序嚴密,既維護法律嚴肅性,又不影響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阮克定說,這類強制措施此前已在首都河內及特別都市、部分城市施行,近期通過的《城市發展法》也有類似保障執行的規定。他贊成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地方,但要求規定嚴密、不得濫用,並提醒起草機關這是新內容,須避免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不波及未違規者。
同日上午,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向國會提交草案。草案共6章128條,擬將行政處罰時效延長至2年或3年(適用於部分領域),並將個人最高罰款從10億越南盾提至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提至30億越南盾,約為原來的1.5倍。
草案還補充了暫緩出境、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暫停車輛登記與檢驗、停止互聯網及數字基礎設施服務或採取技術阻斷等措施,並允許對由技術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不立筆錄直接處罰,同時精簡部分不必要的處罰程序。
就提高罰款上限,阮克定強調主要目的不是收取民眾錢財,而是形成威懾、防止違法發生;處理時應區分無意違規與故意對抗,並加強學校、家庭和機關團體的普法教育。他還提到,法律頒佈後預計有約8項通用法令和6項通知作出細化規定,要求各機關主動同步制定指導文件,避免行業法令遲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