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審議《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就擴大加重罰款適用範圍、上調處罰時效以及新增強制措施提出意見。草案擬將部分領域最高可達一般標準兩倍的罰款,從現行“市中心區域”擴大至“城市轄區”並覆蓋14類領域,同時擬將部分領域處罰時效延長至最長三年。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指出,現行草案把加重罰款範圍擴至城市全部轄區後,同一種違法行為在不同地點的罰款可能相差一倍。他舉例說,9箇中央直轄市均下轄鄉,其中包含山區鄉、沿海鄉,部分城市還設有特區,這些地方的居民可能比相鄰省份的鄉民承擔更高罰款。他主張同一行為適用同一罰款框架,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時在這一框架內對首次違法、主動認錯、認識有限或儘早繳納罰款的困難人群考慮減輕處罰。
阮慶武還引用現行交通處罰標準說明罰款與收入的差距。他說,摩托車、助力車不遵守信號燈指示的罰款為400萬至600萬越南盾,汽車為1800萬至2000萬越南盾;按摩托車罰款中間值500萬越南盾計算,約相當於人均月收入的83%,約為收入最低20%群體月收入的2.4倍。他表示,罰款超出支付能力時處罰決定難以執行,違法者將車輛棄置在暫扣場的情況已持續多年。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就延長處罰時效提出,應區分因違法行為難以發現而超過時效的案件與因執法拖延而超過時效的案件,不應用延長時效替代及時發現和處理的職責。他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強制措施,指出為保障處罰決定執行而暫停出境對出行權影響較大,需與《出入境法》規定保持一致,明確存在潛逃風險的條件、事先通知義務、期限以及義務履行後立即終止的機制,不應讓民眾直到抵達口岸才得知自己被暫停出境。
對於草案中要求停止供電、供水的措施,阮玉山提出應釐清其性質:這究竟是對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還是為終止正在發生的行為而採取的管理措施。他認為,若加以適用,必須排除對無過錯第三方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