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聽取政府提交的《行政處罰法(修訂)》等六項法律草案。據越南電視臺報道,該修訂草案提出將個人罰款上限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罰款上限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在部分領域將行政處罰時效延長至最長3年。草案還擬允許在部分由技術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中不製作筆錄,並完善電子環境下的處罰規定。

在同日的分組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對提高處罰時效和罰款上限表達支持。有代表認為,將個人罰款上限提至15億越南盾、組織提至30億越南盾,並不意味著對所有違法行為一律加重處罰,而是為了對嚴重、非法行為形成足夠威懾。也有代表指出,部分領域違法行為複雜、需要較長時間核實和鑑定,延長時效有其必要。

草案中涉及強制措施的條款引發討論。林同省國會代表黃玉廉表示,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電信服務和數字基礎設施等措施直接影響個人和組織的權益,他贊同第74條、第76條設定的限制,即只有在沒有其他辦法時才可採取。他還提出,適用範圍應與違法行為相對應,例如違法行為只發生在生產設施的一個部分,停止服務的範圍也應相應受限,以保護無關人員。

圍繞行政程序中的臨時扣留和未成年人處理,有代表建議慎重考慮草案將扣留時間翻倍,從12小時延長至24小時、從24小時延長至48小時。也有代表認為,將有過失實施特別嚴重犯罪跡象的14至16歲未成年人納入教養學校對象,對兒童而言偏於嚴厲。另有代表肯定草案在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領域削減和簡化部分行政處罰程序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