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4/2026/NĐ-CP號法令,對彩票經營企業的財務管理機制作出專門規定。該法令由副總理阮文勝代表政府於2026年10月23日簽署,共4章12條,適用對象包括各省市建設彩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越南電子彩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Vietlott),以及這些企業的所有者代表機構和相關組織、個人。法令自2026年12月8日起生效。
法令明確了彩票企業的收入構成,包括彩票經營活動收入、其他經營活動收入、財務活動收入和其他依法所得。對於電子彩票產品的累積獎金,若超過領獎期限而中獎者未前來領獎,企業將其計入其他收入。在支出方面,法令列出彩票企業的特殊費用,涵蓋獎金支付、彩票代理佣金、委託支付獎金、開獎及彩票監督、支持防範“ số đề”和偽造彩票票工作、獎金支付風險準備金、彩票票務、彩票信息與開獎結果公佈,以及參與區域建設彩票委員會活動的出資等。
在獎金支付上,傳統彩票、手工數字彩票和即開型彩票的獎金支出為依法支付給中獎者的金額;採用聯合發行機制的傳統彩票,獎金支出包括企業按區域建設彩票委員會運營章程自行負責兌付的部分,以及按該章程規定比例分攤的委員會共同兌付部分。電子彩票的獎金支出則包括實際支付給中獎者的金額,以及依法轉入下一期開獎的累積獎金價值。
關於代理佣金,法令規定佣金是彩票企業按已售彩票票面價值的一定百分比支付給代理商的款項,財政部規定各時期代理佣金最高比例。企業須在合同中明確具體佣金比例,在確認當期代理商已銷售彩票數量且代理商履行合同經濟義務後支付佣金,並在向個人代理商付款前依法扣除其應繳稅款。
法令還規定,已按所有者代表機構決定足額投入註冊資本的彩票企業不得提取發展投資基金;企業不得使用稅後剩餘利潤及獎勵、福利基金,用於發放超出法律規定最高限額的獎金或額外補貼代理佣金;企業只能投資與彩票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行業。法令同時廢止2017年11月13日第122/2017/NĐ-CP號法令中關於彩票企業財務管理特殊機制及運營效果評估等內容。對於獎金支付風險準備金餘額高於本法令規定最高提取額的企業,差額在2026財年結束時計入企業其他收入,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