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上午在會場討論《刑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支持草案第57條關於自願認罪、接受刑罰者獲得從寬處理的規定,同時就自願性、辯護權和法院獨立量刑提出完善意見。
胡志明市代表黎文東表示,起草機關在短時間內集中吸收上次會議意見,他對第57條第1款、第2款的從寬政策“完全贊同並高度評價”,認為該規定與《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第31章相應程序制度保持統一。河內市代表楊德海也表態支持,稱這是政府提請國會審議、由公安部主持研究的重要創新,源於打擊犯罪的現實要求。
楊德海同時指出,代表們對自願性、辯護權、犯罪證明責任和法院獨立裁決權的擔憂“完全正當”。他提出三項原則:選擇必須真正自願,被指控者須被充分告知權利、條件和法律後果;認罪須有證據驗證,證明犯罪的責任仍屬訴訟機關;法院獨立決定罪名和刑罰,接受建議刑罰不能取代法院判決。他並稱,第57條使用“法院可以決定”的表述,只開啟從寬審查的可能,不當然保證事先商定的刑期。
楊德海還表示,草案對減輕處罰區分了適用條件,第57條第2款c項還須與積極賠償、克服後果掛鉤並設有限制,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認罪、接受刑罰就能大幅減刑”,有錢賠償本身也不足以享受這一特殊機制。他建議國會支持該政策,同時同步完善訴訟保障,確保適用嚴格、透明、統一。
清化省代表潘氏垂玲對草案的立法思路表示贊同,認為一部法律是否嚴厲不在於罪名增減,而在於每項規定是否足夠清晰、能否統一公平適用。她支持草案將網絡空間犯罪按準備、組織到實施的行為鏈條重新編排,但指出第157條網絡詐騙侵佔財產罪尚未列入第14條可處理準備階段的範圍,而實施詐騙需提前購買銀行賬戶、非實名SIM卡和搭建假冒網站,建議仔細審查,以便在民眾財產被轉走前從準備環節加以阻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