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刑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內容是擴大對自願認罪並符合條件者適用低於法定量刑幅度的處罰。律師張英秀(Trương Anh Tú)就此分析稱,這一機制若獲通過,將為被告人提供更多減輕處罰的機會,但並不意味著只要認罪就能減刑,量刑仍須依據具體規定和個案情節。

根據現行刑法第54條,法院已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決定低於量刑幅度下限判罰,包括對初犯、作用不顯著的幫助者等適用較輕相鄰幅度的例外。因此,低於幅度判罰並非此次修訂首次提出的機制。修訂草案第57條擬將這一機會擴大至自願認罪且滿足足夠條件的人。

張英秀支持擴大寬大處理的方向,認為該政策既能促使犯罪人改正錯誤,也有助於鼓勵配合查明案件、賠償損失和追回資產,從而保護受害人並提升訴訟效率。他同時提醒,應把減輕處罰政策與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自願認罪、接受建議刑罰”的機制區分開來;認罪、同意建議刑罰和適用簡化程序是不同問題,各自須滿足不同的法律條件。

從經濟、腐敗和職務犯罪等案件的辯護實踐出發,張英秀認為關鍵不只是被告人是否認罪,還在於其就哪些行為、依據什麼證據、在什麼範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在經濟案件中,一項決定可能經過提議、審定、批准和執行等多個環節,承認簽署文件並不當然意味著須對全部損失承擔刑事責任;自願繳納款項彌補後果,也不自動證明須對已繳全部款項負責。

他提出“證據—個人責任—認罪決定”的三步評估方法:先審查指控證據是否充分、合法和可靠,再確定每人的行為、過錯與後果,最後才考慮認罪是否符合案件事實、能帶來何種法律利益以及可能產生什麼後果。他強調這是業務評估方法,並非法律規定的程序。

張英秀還指出,在自願認罪機制下,合作並不意味著放棄辯護權。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2款規定,認罪供述只有在與其他證據相符時才能作為證據,且不得作為唯一證據用於指控和定罪;證明犯罪的責任仍屬有權限的訴訟機關,法院依法獨立決定刑罰。他表示,寬大處理應是對實質責任與合作的認可,而不是交換辯護權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