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上午在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下舉行全體會議,討論《刑法(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實施該法的決議草案。國會副主席阮克定在開場發言中稱,這部法律是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和中心地位的法典,除具體條款外還包含具有支配和定向價值的基本原則。他要求代表直奔問題,就存在不同意見的條款提出具體修正方案,並確保與其它法律協調統一。
來自清化省的代表潘氏垂玲在發言中評價草案准備周密,體現了現代立法思維,兼顧嚴懲危險犯罪與擴大國家寬大、人道政策。她提出,一部法律是否嚴厲不在於罪名增減,關鍵在於每項規定是否足夠清晰,能否統一、公平適用。圍繞商業法人刑事責任,她認為草案將責任落實到個人、解決法律資格障礙的方向正確,但應進一步明確認定法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潘氏垂玲具體指出,草案第78條第3款將“法人的指導、調度或批准”列為追責條件之一,需明確這種指導、調度或批准通過哪些個人、哪個部門的決定和行為體現,依據何種權限。她表示,僅憑勞動關係、管理職務或法人從犯罪行為中獲利,不足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她還提出,實施行為的個人已死亡不應自動排除法人刑事責任,追訴機關仍須證明行為構成第79條範圍內的犯罪、滿足第78條全部條件,並保障法人的辯護權,這一規定需與刑事訴訟法保持一致。
對於以法人名義犯罪的個人量刑,潘氏垂玲強調每人的責任應依據行為、過錯和實際作用確定,草案第84條第2款已體現這一方向。她建議堅持統一原則:不以職務頭銜作為定罪證據,而應全面審查實際作出決定、直接指導或組織實施犯罪者的責任。
在網絡犯罪方面,潘氏垂玲贊同草案按準備、組織到實施的行為鏈條重構相關罪名,認為這一新路徑符合技術發展現實和近期打擊大規模網絡敲詐的實踐。但她指出,第157條網絡詐騙、侵佔財產罪尚未列入第14條可處罰預備行為的清單,而實施詐騙須事先購買銀行賬戶、非實名手機卡、搭建假冒網站等,因此建議仔細審查,以便在預備階段即予制止,減少民眾資金被轉走前的損失。
就第276條第1款,潘氏垂玲提醒應區分犯罪工具與合法安全活動中使用的工具:同一款軟件,安全專家可用於測試系統,黑客則用於入侵。草案以“主要設計或修改用於實施犯罪”作為設備、軟件的定罪標誌,她認為這一標準合理,但建議進一步明確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能僅憑工具的技術功能認定犯罪目的。她提議在第276條增加排除條款,對經信息系統所有者授權或依合法合同開展的網絡信息安全研究、檢查、評估活動不予適用,既嚴懲故意網絡犯罪,也區分模擬攻擊等合法測試,保護網絡安全隊伍。
來自胡志明市的代表黎文東對草案第57條第1款、第2款關於自願認罪、接受刑罰的寬大政策表示贊同,認為這與修訂後《刑事訴訟法》第31章相應程序機制保持統一,不僅是立法技術規定,也是現代刑事司法富有人文關懷的突破。他分析稱,自願認罪、接受建議刑罰是具有獨立法律性質和政策目標的寬大依據,不同於減輕刑事責任情節,後者反映行為性質、人身情況和犯罪人態度,供法院裁量刑罰,不要求接受刑罰,也不與程序簡化掛鉤。
黎文東提出,該政策應在不同程度上予以區分記錄:自願認罪、接受刑罰體現認罪服法,有助於訴訟順利快速進行,第57條應規定第1款、第2款的具體限制條件和相應寬大幅度;已積極賠償、克服後果的,可按第2款考慮更高寬大程度,以激勵犯罪人主動賠償、保護受害人權益。他還表示,該政策的價值在於推動實質正義、恢復被侵害利益、修復被犯罪影響的社會關係,司法效果不僅看案件是否快速依法解決,也看損失是否彌補、受害人是否獲賠、社會關係是否修復、公眾對正義的信心是否鞏固以及犯罪人能否重新融入社區。
黎文東同時強調須保障自願性和刑法基本原則。他稱,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已有嚴格規定:認罪必須完全自願、符合客觀證據,口供不能替代追訴機關的證明責任,也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對自願認罪、接受建議刑罰者減刑,是一項具有獨立法律價值和政策目標的寬大政策,需與相應刑事訴訟機制同步規定。他稱,不能設計一種要求犯罪人自願認罪、接受刑罰的特別程序,卻不設計足以激勵其選擇的獨立寬大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