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上午在河內舉行全體會議,討論《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據越通社報道,會議在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副主席阮克定 điều hành 下進行,代表們基本贊同全面修訂該法的必要性,並一致認可政府的呈文和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草案擬允許鄉級公安負責人兼任調查員,引發討論。河內市國會代表阮芳水指出,根據第184/2025/NĐ-CP號法令第19條,鄉、坊、特區正規公安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核心力量,鄉級公安正副負責人已承擔大量治安管理、犯罪預防和隊伍建設任務。她認為,刑事偵查要求集中收集、審查和評估證據,嚴格遵守訴訟程序,因此應安排有能力、有經驗且能專注履職的人員,避免因兼職過多影響案件辦理質量。
同塔省代表範文和則對授權鄉級公安負責人初步偵查表示支持,認為“合情合理”。他解釋,基層鄉鎮距省級機關較遠,有的地方相隔上百公里,而全省僅有一個偵查機關;若輕微或嚴重犯罪線索均等待省級力量下來,可能錯過及時處理時機。他還贊同公安部擴大調查員選拔標準,但擔憂草案未明確“從事法律工作時間”的具體時長,建議要麼規定明確時限,要麼不將其列入標準,以免難以評估和統一。
老街省代表何德明就加強偵查活動監督提出意見。他指出,草案第11條雖規定民選機關、民選代表和越南祖國陣線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權,但“偵查秘密”障礙可能導致監督流於形式。他建議起草機關研究補充機制,或授權有關部門就民選機關接觸信息、案卷的範圍、程度、時間和流程發佈詳細指導,尤其涉及嚴重、特別嚴重案件,以兼顧打擊犯罪與實質監督。
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表示,10月19日小組討論中已有許多國會代表提出意見,起草機關已向代表發送初步吸收說明;當天全體會議意見也基本贊同起草機關的說明。他表示,會後起草機關將與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配合,充分研究吸收代表意見,完善草案,報政府修訂後提交國會本次會期通過。國會副主席阮克定在總結時表示,代表們討論深入、充分,公安部長已作吸收說明,有關機關將繼續研究完善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