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第四區域人民法院已就劃車案一審判決收到雙方上訴。被告梅氏碧雲(1961年生)於10月5日提交上訴狀,要求二審法院減輕刑罰,將主刑從有期徒刑改為罰金刑。車主Đ.B.N.(1990年生)則於10月13日上訴,對一審判決中證據評估、損失範圍、相關人員責任及民事賠償部分提出異議,並對量刑部分表示不服。
一審法院於9月28日判處梅氏碧雲六個月緩刑,罪名是故意損壞財產,並判令其賠償車主67.1萬越南盾。法院認定的車輛損失為680餘萬越南盾,其中保險公司已支付610餘萬越南盾,剩餘67.1萬越南盾由被告承擔。
根據起訴書,2026年1月18日19時50分左右,車主Đ.B.N.將奔馳GLC200停在河內大莫坊馮康巷67號南勝居民區梅氏碧雲家門前,隨後與兒子去附近吃火鍋。該區域沒有禁止停車標誌。約20時20分,梅氏碧雲開門讓女兒騎摩托車外出,因奔馳車擋住門口且人行道上有花盆,摩托車難以推出,梅氏碧雲感到不滿。
梅氏碧雲用鑰匙串在車輛右前門劃了三道,並掰壞左側後視鏡。其女兒用頭盔砸了一下車窗但未造成損壞。儘管有人勸阻,梅氏碧雲繼續用鑰匙劃傷車身多處。因聯繫不上車主,其女兒請父親移開花盆,父親隨後在車頭前放了兩盆植物、車後放了一盆,並在車上貼了兩張批評擋門的紙條。
約21時20分,車主返回發現車輛被劃、後視鏡被掰壞且貼有紙條,駕車離開時未注意撞上前方兩盆植物。當晚23時,車主向公安機關報案。調查中梅氏碧雲承認劃車和掰後視鏡行為。公安機關認定其女兒和父親未協助損壞財產,不予刑事處理;其女兒因擾亂居民區秩序被行政處罰75萬越南盾。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曾於7月23日休庭補充調查。調查結果顯示,車主於6月19日向VPBank貸款9億越南盾,以該奔馳車抵押;6月24日雙方另立8億越南盾借款契約。VPBank確認貸款未逾期,車輛損壞未大幅降低資產價值,未提出要求。車輛在安杜公司維修,總費用逾820萬越南盾,車主支付逾200萬越南盾,保險公司支付逾610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