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建設部長陳鴻明在討論結束後就代表關注的問題作解釋說明。據彙總,當天下午共有30名代表發言;此前10月22日的分組討論中,有141人次代表發言,另有3個代表團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討論集中在社會住房政策、租賃住房發展、擴大租賃對象、公務住房、公寓樓管理質量以及舊公寓改造障礙等問題。

陳鴻明表示,代表們高度贊同對2023年《住房法》進行修改補充,草案繼承仍適用的規定,並設專章發展租賃住房,將其列為優先目標和保障社會民生的戰略支柱。他稱,租賃住房享受具體優惠的同時也附帶責任:租金不得超過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價格框架,以確保國家優惠轉化為民眾實惠。

針對各地乃至同一城市內社會住房價格不一致的疑問,陳鴻明說,社會住房出售前均由地方建設廳核算、審查和審定,再報省級人民委員會批准或頒佈出售價格框架。價格差異源於各地建設成本構成不同,包括徵地拆遷補償、建築規模和高度、地質與基礎設施條件、當地材料和人工成本,以及項目能否獲得同等優惠貸款;若開發商須以更高利率的商業貸款建設,利息成本計入房價會推高該項目售價。

關於社會住房購買者須滿5年才能轉售給符合條件者的規定,多名代表建議明確售價確定原則,有意見提出允許按市價出售或回售給開發商。陳鴻明回應稱,社會住房政策旨在幫助低收入者和政策對象以可負擔價格獲得住房,但購房者不再居住而轉售時須附帶條件,防止政策被牟利;因此住滿5年後按市價轉售不被允許。他表示,這一內容在寫入草案前已徵求包括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在內的各有權機關意見。

在土地基金方面,陳鴻明稱政府和各地已大力推進,兩級地方政府模式運行後總體規劃已作調整,社會住房和租賃住房建設均須遵守規劃。談到舊公寓改造,他稱這是難題,尤其是1994年前建成的公寓,部分因業主在房屋到期後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不清而進展緩慢;草案規定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年限確定,拆除時業主獲補償、安置支持或出資重建,並明確專有和共有部分,指導性法令將具體處理現行障礙。他表示建設部將繼續配合國會各機構在會後完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