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的選址、定價和轉售規則提出修改意見。討論涉及如何防止政策被投機利用,同時兼顧購房者的財產權利。
來自海防市的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表示,控制投機不應只停留在限制轉讓,還應覆蓋保障房的審批、分配和使用全過程。他建議在草案第67條中增加公開售價和租購價格主要構成的要求,並建立按風險等級實施的獨立檢查與事後核查機制;一旦發現不合理、不合法費用,應明確向購房者退還的責任。
阮玉山還提出,保障房享受國家在土地、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多項優惠,因此由投資方自行定價必須配套說明責任、信息公開和有效監督,確保優惠價值如實反映在房價中。他強調,保障房應真正面向有需要者的民生政策,不能成為投機機會或享受特殊優惠的經營領域。
胡志明市代表武玉清竹(Võ Ngọc Thanh Trúc)關注保障房是否建在民眾真正需要的地方。草案允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投資方以項目內預留土地、異地安排或繳納等值款項的方式履行保障房義務。她認為這種靈活性有必要,但若缺乏嚴格標準,“繳錢”可能成為投資方最便利的選擇,高價值、配套完善的地塊將不再留給保障房,勞動者可能被推向遠郊。她建議第25條補充規定,只有項目無法安排合適土地時才允許以繳錢替代,並通過住房基金公開這筆資金的使用。
在轉售規則上,草案第68條規定,購房滿5年後,保障房只能轉售給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的對象。武玉清竹認為,這與2023年《住房法》相比變化較大,雖認同防止政策牟利的目標,但應審慎評估對財產權和轉讓能力的影響。她提到工作調動、重病治療或居住地變化等家庭變故,建議設計優先賣給符合條件者或投資方的期限機制,價格公開透明;若無合適買家,可考慮有條件轉讓,同時按規定退還國家優惠部分。
安江省代表李英詩(Lý Anh Thư)贊同5年內限制售價以抑制投機,但指出草案要求期滿後賣給符合條件者,卻未明確價格控制原則。在保障房需求大、供應不足的背景下,缺少轉售價格機制可能削弱真正需求者的購房機會。她建議研究以原購買價為基礎、結合主管部門確定的指數或調整係數形成5年後轉售價格,並考慮建設成本和價格水平。同省代表張胡海(Trương Hồ Hải)則提出,應進一步明確售價和對規避法律行為的處理,並連接住房、土地和人口數據,防止不實申報、投機和重複享受政策,同時注意以贈與親屬等方式規避條件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