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就《住房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焦點集中在社會住房(保障房)購房五年後的轉售機制與定價規則。建設部長陳鴻明到場說明,回應代表對管理機制、價格水平及轉讓條件的關切。
多名國會代表對現行草案中“五年後可按市場價出售”的取向提出質疑。北寧省代表陳文林認為,社會住房由國家通過免減土地使用費、稅收、優惠貸款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多項優惠形成,其社會屬性不應僅因時間流逝而消失。他警告,若允許五年後自由按市價出售,國家優惠可能變成首位購房者的私人利潤,而面向低收入群體的住房資源反而縮小。
另一方面,永隆省代表石福平指出,將轉售價格上限鎖定為原購買價,未考慮通脹和房屋維修養護成本。他認為完全由市場定價可能使政策對象買不起,但限制過低又會過度壓縮業主的財產權。胡志明市代表武玉清竹也提到,民眾可能因家人患重病或工作地點變動而不得不出售住房,以原購買價設上限可能使低收入者吃虧。峴港市代表謝文河則從工人實際出發,建議在不再需要居住時允許購房者將房屋賣回給開發商,回購價應合理計算已還貸款和利息。同塔省代表範文和也主張直接賣回開發商,由開發商再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其他對象,避免個人之間倒買倒賣牟利。
陳鴻明在解釋時強調,轉讓必須通過具體條件加以控制。他表示,社會住房是黨和國家為住房困難者提供的人道政策,若不想住、住不了而想賣掉,就必須設定條件,否則會淪為政策套利。他提到,普通住房工程使用壽命可達約100年,政策對象以優惠成本購房是為保障長期安居,因此“買完五年後就想按市價出售是不行的”。他稱起草機構已徵求國會常委會和地方意見,擬設計嚴格規定,限制轉售價格不超過購買時價格,或僅允許轉讓給符合保障條件的受益對象。
針對各地和各項目社會住房價格差異,陳鴻明表示所有售價在開盤前均須經建設廳審定。儘管開發商享有土地使用費、稅收、徵地拆遷和信貸優惠,實際成本仍取決於建設投資、基礎設施和銀行貸款利率。他舉例說,建兩三層地下車庫的工程與只有一層或無地下層的樓房成本完全不同。受建材地區差價影響,近期社會住房價格普遍在每平方米1500萬至2900萬越南盾之間。出租方面,草案規定租金不得超過省級人民委員會發布的上限,包括私人投資項目。他以河內為例,同一區域商品房月租約1800萬越南盾,而政策性住房月租約600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