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審議《住房法》修訂草案時,多名代表就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購買滿五年後轉售的定價規則提出意見。永隆省代表石福平認為,規定保障房只能轉售給開發商或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者“是合理的”,但售價若完全交由市場決定,政策對象可能無力承接;若限價過低,又會過度限制業主的財產權。
石福平建議研究建立優先回購機制,由開發商、住房基金或國家指定機構優先購回,使房源透明地回到政策性住房池;同時應設置過渡條款,避免對已合法確立的財產權作出不利的追溯適用。北寧省代表陳文林則要求進一步明確轉售價格水平。
陳文林指出,若房屋因國家優惠而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購入,一段時間後按市價賣出,優惠部分很容易變成首購者的私人利潤,國家既損失了支持資源,也失去了一套保障房房源。他建議規定業主不再需要住房時,按法律規定的合理價格轉售給國家、住房基金、開發商或其他符合政策條件者。
陳文林表示,這一價格應保障賣方的正當權益,考慮貨幣價值變動、房屋剩餘質量和合理翻修成本,同時不產生利用國家優惠進行投機的利潤。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認為,當前最大問題不只是住房短缺,而是產品結構失衡和民眾可負擔能力不足:部分地區商業住房項目價格遠超多數勞動者承受範圍,而價格合適的住房、保障房和長期租賃住房需求仍然很大。
阮玉山建議補充原則,依據收入、支付能力、租購需求、人口變動、勞動力市場及基礎設施承載能力來確定住房需求與結構,並建立監測評估機制,跟蹤保障房和租賃住房指標完成情況,而非只關注總建築面積或建成套數。安江省代表李英詩則提出審議禁止將公寓用於非居住目的的規定,認為應區分改變使用功能與居家辦公、線上經營、遠程諮詢或小規模經營等活動。
李英詩援引德國、新加坡的做法稱,可在特定條件下允許部分居家活動。她建議保留保護住房居住功能的原則,同時研究對居家工作和小規模經營設置有限例外,確保工程安全、不造成汙染或秩序混亂,也不影響居民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