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少數民族土地政策提出修改意見,涉及住宅用地費用減免、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以及生產用地安排標準。
萊州省代表黃國慶建議,對轉為住宅用地的貧困和近貧困少數民族家庭全額免繳土地使用費,而不是僅適用現行的減免機制。他表示,這類家庭積蓄少、生活困難,即使土地使用費只有數百萬越南盾也可能成為負擔;而偏遠地區、邊境地區地價通常較低,轉用面積也不大。
西寧省代表潘氏美蓉提出,應重新審視草案第15條第3款關於限制轉讓、出資、贈與和繼承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草案規定,該條款適用對象不得轉讓、出資、贈與或繼承土地使用權,除非轉讓、贈與或繼承給法定繼承順序內且屬於第15條第2款規定的對象。潘氏美蓉認為,該規定旨在確保受支持的土地繼續服務於社會保障目標,防止轉讓導致生產資料的喪失,但不應絕對禁止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她分析說,出資與轉讓牟利不同,受支持者可將土地使用權出資加入合作社、生產聯合模式或專業農業項目,以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創造就業和增加收入。她建議允許在嚴格條件下出資,並須經有權國家機關同意或確認,以控制政策被濫用的風險。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建議,確保安排給少數民族的土地不僅面積充足,還須具備實際使用能力,符合生產條件並能形成穩定生計。他指出,土地使用效率取決於水源、交通條件、肥力、耕作能力、與居住地的距離以及生產基礎設施;如果僅以已交付的平方米或公頃數評估政策執行結果,無法充分反映支持生計和穩定生活的目標。他建議補充原則,要求安排的生產用地必須具備實際使用能力、能創造生計並符合自然條件、生產習慣和各地特點,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在核查需求、制定計劃和建立合適土地基金方面的責任。對於確實沒有合適土地基金的地方,他建議明確規定替代支持方案,如住房支持、職業轉換、優惠信貸、職業培訓或其他生計措施。石福平還建議審視政策受益區域範圍,指出住宅用地、生產用地和生計困難並非只集中在山區,沿海沙丘地帶、海島等特別困難鄉也面臨土地基金有限、自然災害、海水入侵和交通不便等問題,應按實際困難程度而非僅按名稱或地理分類考慮政策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