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下午在會場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圍繞扶持政策的可及性、企業規模認定標準和信貸障礙提出修改意見,討論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內進行。
清化省代表潘氏垂玲援引財政部總結報告說,在對近500家中小企業的調查中,僅約9%的受訪企業表示已接觸並享受扶持政策。她認為這一數字要求把政策落實組織得更好,使企業能夠接觸並使用法律已規定的扶持措施。
潘氏垂玲建議完善草案第27條第3款,使其與第6條第2款b項銜接,明確向有能力的、包括女性業主企業在內的企業代表組織下單的機制。她提出,選擇過程須公開、透明、合規,付款與驗收結果掛鉤,並提醒若缺少可行的傳導渠道,最需要扶持的企業往往最難接觸政策。她還要求明確社會影響型經營模式的範圍、標準和適用方式。
芹苴市代表團專職副團長陶志義認為,中小企業當前的主要障礙是缺少擔保資產、未按規定做好財務報表以及缺乏可行的長期經營方案。他建議補充機制,支持企業規範財務數據、完善經營方案和信貸檔案,並推動依據現金流、合同、訂單、發票數據和合法交易歷史等實際經營能力評估企業信用。
按草案第4條第1款,中小企業指上一年度平均用工不超過300人,並同時滿足總資本不超過1500億越盾或上一年度總營收不超過4000億越盾兩項標準之一。林同省代表楊克梅指出,草案未明確新設企業、多行業經營企業以及在享受扶持期間規模超過門檻企業的認定方法,建議在第4條第3款補充授權政府具體指導,避免企業成長本身成為已承諾扶持被突然終止的理由。
峴港市代表王國慶則指出,以年度平均用工為標準難以核查比對,可能被通過服務合同或臨時用工規避規模上限、維持扶持資格。他認為自動化和數字經濟發展使不少科技企業用工少而營收和附加值大,建議法律只設框架標準,由政府在具體門檻上按時期靈活調整;他還提議補充企業獨立性標準,排除由大型企業或經濟集團持股超過50%或掌握控制權的子公司,防止大企業借中小企業之名獲取國家扶持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