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國會大廈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多數國會代表認為,此次修法不僅旨在解決住房管理和開發中的障礙,還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土地資源利用、社會保障政策和民眾生活質量。討論中,代表們集中關注公寓用途限制、保障性住房義務以及氣候變化與住房安全等條款。

草案第3條第5款c項禁止將公寓用於非居住目的,僅允許出租用於居住或住宿。安江省代表李英秀表示,禁止改變公寓用途對確保功能、消防和居民權益是必要的,但應區分功能轉換與居家辦公、在線經營、遠程諮詢或小規模經營等不影響社區的活動。她建議保留保護居住功能的原則,同時研究對小型工作、經營活動設定有限例外,確保工程安全、不造成汙染和秩序混亂。

同屬安江省的代表張胡海認為,應規定“允許但有條件”,而非全面禁止。他提及共享經濟模式如Airbnb租房和Grab網約車,指出共享經濟是必然趨勢,不能完全禁止,但也不能無限制允許出租,否則可能產生非法居留、消防和治安秩序等問題。他強調需設定條件,既保障業主財產,又不影響公寓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質量。清化省代表梁氏花建議補充短租條件、範圍以及業主和運營管理單位責任的規定,確保資產開發不影響社區穩定居住環境。

同塔省代表謝明心關注氣候變化複雜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他建議將自然災害和氣候變化風險作為國家住房戰略的強制依據,在第4條第1款增加氣候變化情景、災害風險分區地圖等自然條件內容,並在第2款補充安全、適應災害和氣候變化的住房發展目標及高風險地區居民搬遷安置方向。他還建議在第28、29條增加適應氣候變化內容,完善第79至81條,將因災害和氣候變化需搬遷的家庭納入重新安置政策。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當前最大問題不僅是住房短缺,更是產品結構失衡和民眾購買力不足。部分商品房項目售價遠超多數勞動者支付能力,而價格合適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和長期租賃住房需求仍然很大。他建議在第5條第2款補充基於收入、支付能力、租賃或購買需求、人口變動、勞動力市場和基礎設施承載力的住房需求與結構確定原則,並加強對商品房開發商建設保障性住房和租賃住房義務的約束。

阮玉山還建議在第25條第2款增加三項原則:優先以實際土地和住房基金在需求高的地區履行義務,繳納等價資金須滿足具體條件且不能成為普遍替代方式;項目外安排土地須確保交通連接及就業、學校、醫療等基本服務可達;公開等價價值確定方法、資金使用方案、替代住房基金形成進度及執行機構責任。他認為不應僅授權政府以法令規定全部問題,而應在法律中確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