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0號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對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設定處罰標準。芹苴省公安廳通報,在公共場所或客戶服務區域安裝、使用錄音錄像設備,而未以實體標識或電子方式在易辨識位置告知數據主體,將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

同一法令還規定,數據主體要求調取本人影像時,數據控制方不提供聯繫信息的行為也屬違規。組織違反上述規定,除罰款外還須將違規收集的音視頻數據銷燬或刪除至無法恢復,並公開數據控制方聯繫方式、向主管部門提供整改證明。罰款按主體區分,個人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罰款為組織標準的一半。

在職場場景中,同塔省公安廳說明,法律並不禁止企業安裝監控攝像頭、使用設備管理軟件或其他技術工具來保障資產安全和管理運營。但影像、活動信息、位置等與勞動者相關的數據可能屬於個人數據,收集和處理須遵守透明和告知原則。

根據第330號法令,自8月19日起,企業採用技術措施收集勞動者個人數據而未告知勞動者,可能被處以最高7000萬越南盾罰款。若違規主體為個人,則按組織標準的一半處罰,對應2500萬至3500萬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