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已向政府提交草案,擬修改、補充2024年10月10日第130/2024號議定中關於公共投資高速公路收費的若干條款。草案重點包括統一收費系統連接、收緊組織收費的條件,以及明確收費資金上繳國庫的流程。建設部表示,修訂源於實際收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需與公路、國家預算及收費相關法律保持一致。

建設部通報,截至2026年10月12日,收費系統在18個成項項目中的15個記錄近3400萬車次,已收取並上繳國家預算的通行費近3168萬億越盾,超過已批准的公路基礎設施資產開發方案中的預計收入。該部稱,這一結果表明對國家資金投資的高速公路收費政策已在實踐中落地,為預算創造收入;但實施過程中也出現組織收費、運營及與建設部投資的高速公路收費支付數據中心繫統對接等困難。

草案擬調整的法律背景之一是預算管理框架變化。建設部指出,第89/2025/QH15號國家預算法規定,國家機關實施活動產生的全部收費須上繳國家預算;《收費法》相關條款也被修改,取消國家機關實行經費包乾時從收費收入中扣除運營成本的做法。而現行第130/2024號議定允許收費管理機關在將高速公路通行費上繳預算前,按比例留存一部分用於提供服務和組織收費。建設部認為,這一差異要求修改議定,以符合新法律並避免執行中的重疊。

在組織收費條件方面,草案提出,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代表所有者並直接管理開發的高速公路,只有在滿足設計、按技術規範投資建設、按規定完成移交併投入開發、且資產開發方案獲有權機關批准等條件後方可收費。草案特別要求,各收費點安裝的設備須與建設部投資、組織管理運營的高速公路收費支付數據中心和運營系統互聯互通,而非按各路段分散運營。

草案還擬處理部分高速公路在《公路法》生效前已決定投資主張、但尚未完全滿足法律條件的情況。對這些線路,開展收費須與完成收費站基礎設施、收費設備、服務區必要項目及交通管理技術設施等掛鉤,並須有獲批准的資產開發方案。此外,建設部提議在新增獲批收費的高速公路出現時,允許現有運營和數據中心單位擴大服務範圍,由有權簽約機關與該運營單位協商調整合同,期限擬至2028年12月31日。

關於收費資金管理,草案擬修改第130/2024號議定第10條。建設部提出,收費管理機關須在國家金庫開設待繳預算的收費賬戶,全部收費上繳國家預算;支付服務提供商須在規定時限內將款項轉入收費管理機關賬戶,即自按規定鎖定數據時起不超過48小時,其中對已進入支付服務商收款賬戶的款項不超過24小時。遇銀行假日或技術故障,草案規定相應處理方式。收費管理機關須按月核對數據,最遲於次月20日將全部收入按現行預算科目上繳國家預算。對於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合資建設、移交建設部管理運營的高速公路,草案建議全部收費上繳中央預算,管理分配依國家預算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