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區域人民法院10月28日至29日在新鮮鄉公共服務中心以巡迴審判方式開庭,對53名被告作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一審判決,刑期從1年有期徒刑至5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等。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對當地治安秩序和社會安全造成不良影響,引起輿論不安和民眾不滿。
根據起訴書,案件起因是33歲的西寧省人裴興才與29歲的同塔省人阮國達之間的個人矛盾。2026年2月19日14時許,裴興才在隆順坊一名熟人家中通過Facebook聯繫阮國達,約其見面解決矛盾。當時阮國達正與武文成財等人飲酒,得知裴興才一方在熟人家中後,便召集本方人員攜帶凶器前往,並不斷打電話、發短信邀約親友集結人手。
裴興才一方中,24歲的同塔省新田鄉人陳國陽也與阮國達一名未成年朋友存在矛盾,雙方通過電話和Messenger互相挑釁約架,並繼續聯絡更多人參與。當晚19時36分,阮國達一方13人乘5輛摩托車到達上述熟人家中,未遇到人便離開;20時53分,武文成財再次帶人前往,仍未遇到人。
起訴書稱,上述人員在民宅前聚集,攜帶包括槍支在內的兇器,大聲喊叫、踢門,擾亂居民區。約兩小時後,53名被告聚集,騎摩托車、持兇器在隆順鄉和新和鄉一帶從串村橋到萬城三岔路口的路段上行駛,高聲喊叫並互相開槍射擊,沿途高速駕駛摩托車、蛇形穿插,互擲玻璃瓶和磚石。
法院依據《刑法》第318條第2款b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各被告量刑。其中,31歲的同塔省鵝貢東鄉人黎和協獲刑5年6個月;30歲的隆順坊第三街區人武文成財獲刑5年3個月;陳國陽和28歲的西寧省新良鄉人阮高慶各獲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