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近期多個經濟社會發展項目集中推進,不少家庭因國家收回土地而獲得數額較大的補償、支持與安置款項。有讀者向媒體詢問,個人取得這類款項是否需要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胡志明市律師張文明(Trương Văn Tuấn)就此作出解釋,稱相關收入屬於法定免稅範圍。
張文明是西貢勝利律師事務所(Văn phòng luật sư Trạng Sài Gòn)負責人、胡志明市律師團成員。他援引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第11款指出,免稅收入包括保險合同賠償、勞動事故賠償、國家賠償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款項。政府第253/2026/NĐ-CP號法令第29條第3款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因國家按規定收回土地而取得的補償、支持、安置款項,包括由組織、企業實施徵地時支付的補償和支持款項,均屬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收入。
張文明表示,確定免稅的依據是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補償、支持、安置方案。按此理解,只要款項屬於已獲批准的合法方案,無論民眾收到的徵地補償、支持金額是多少,領取人都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張文明分析稱,這一免稅規定與徵地補償的性質相符:該款項並非來自經營或投資活動的收入,而是對土地使用權、財產及因徵地受影響合法權益的彌補,幫助民眾在新居住地安置並穩定生活。他認為,對補償、支持、安置款項免徵個人所得稅,既保障被徵地者的正當權益,也有助於徵地補償政策公平、透明地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