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經驗總結文件中提示,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權爭議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提出撫養費請求,不等於另一方被免除給付義務。相關內容由該院審判監督與檢查第三司在研究婚姻家庭案件後提出,載於第64/TANDTC-GĐKTII號公文。
該院指出,部分判決在決定部分寫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須履行撫養費義務,這一宣判方式不符合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110條。該條規定,父母在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但違反撫養義務時,負有撫養費義務,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提示,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日後起訴請求撫養費,此前判決中“無須給付”的表述可能影響其起訴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院建議,判決或決定部分只記載該方目前未請求撫養費,而不宜宣告另一方無須給付,以兼顧法律規定與未來請求撫養費的權利。
對於雙方各直接撫養一名子女、均不請求撫養費的案件,該院也要求法院記載當事人未請求撫養費,而不應宣告“當事人無須相互給付子女撫養費”,因為這種表述可能被理解為雙方對子女不再負有撫養費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