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對期房(未來形成住房)銷售設有明確條件,但實踐中仍有開發商規避規定提前收款,買家面臨交房延遲、資金被挪用等風險。胡志明市律師阮清潭指出,即便有銀行擔保,期房買家仍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期房概念首次出現在2014年《住房法》(2015年7月1日生效)第三條,指剛開始投資建設、但已可向買家收款的公寓或住房。該法規定,期房投入經營須具備土地使用權證件、項目檔案、已獲批的施工圖設計、建設許可證,以及公寓樓地基部分完工的驗收記錄;其他住房項目須有相應技術基礎設施完工驗收文件。開發商在銷售前還須取得建設廳確認住房具備出售、出租購買條件的書面文件,並須由銀行對財務義務提供擔保。

2024年《住房法》(2024年8月1日生效)保留了期房概念,規定公寓項目完成地基、其他住房項目基礎設施獲職能部門驗收後方可出售。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進一步收緊條件:項目須具備土地使用權證件之一、住房建設許可證及申請檔案、開工通知、技術基礎設施或地基完工驗收文件,須公開房地產及項目信息,並取得建設廳允許出售期房的書面確認。待售住房還不得處於爭議、被主管部門阻止或查封狀態,開發商售前須獲信貸機構對買家財務義務的擔保;若賣方未按約定交房,擔保方須代其向買家退款。

儘管規定較嚴,實際中買家仍遇到多種風險。部分開發商能力不足、項目法律手續未穩、尚不具備條件卻希望儘早出售收款,遂以很早收取定金、訂位費等方式規避法律,在未取得建設許可證或土地法律手續未完成時即收費;也有項目僅部分具備開盤條件,開發商卻出售整個項目。另有開發商挪用客戶資金、不按承諾繼續建設,將購房款投入其他項目或用於其他目的;還有項目拖延數年、買家已按進度付款卻遲遲未交房,或房屋質量低於最初約定,導致糾紛和買家失去信心。

阮清潭認為,仔細分析可見期房買家即使有銀行擔保仍可能面臨多重風險。他表示不必禁止轉讓合同,因為期房也是民眾財產,業主有權處置。他提到建設部近期措施可能有助於化解風險,最新一項是國家正在為房地產建立識別碼,市場上交易的房地產均獲發識別碼;若產品無識別碼而開發商仍出售即屬違法,買家可便捷查詢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