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繼續第二會期會議,就《投資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草案進行討論。多名代表圍繞國家投資單一窗口的運作、數據收費規則以及防範影子投資、非法投資等議題提出意見。

國家投資單一窗口被定位為把管理方式從“事前審查”轉向基於風險管理的“事後檢查”的關鍵工具。老街省代表宋阿令(Sùng A Lềnh)認為,建設統一、互聯並共享數據的門戶十分必要,有助於減少文件和手續成本;但草案尚未明確“原始信息”的範圍,也未說明系統數據與主管部門頒發的決定、證書或法律文件不一致時如何處理。他建議明確數據的法律效力、使用範圍和糾錯原則,劃清各主體更新、檢查、核實的責任,並釐清數據開發收費原則,避免給民眾和企業帶來不合理費用。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表示,電子門戶只有在各部門真正共用數據時才能發揮“單一窗口”作用,不應要求企業重複提交已有材料,並須針對超期辦理設立具體處理機制。他建議規定“一次申報、一個檔案編號、一個負責窗口”,各環節辦理時限透明;投資者查詢自身手續、條件、進度和檔案狀態的基礎信息應完全免費。乂安省代表黃明孝(Hoàng Minh Hiếu)指出,草案要求組織和個人開發國家投資數據庫信息須繳費,而《數據法》規定開發本機構數據無需繳費,兩者存在不一致,建議明確投資者查詢自身數據免收費。

同奈省代表阮中堅(Nguyễn Trung Kiên)提出,應補充預防、發現和阻止影子投資、非法投資以及借投資活動實施違法行為的機制。他稱,除正當投資者外,投資活動也可能被一些組織和個人利用,用以隱瞞企業實際控制人、將非法資金合法化、收購資產和企業,或控制敏感領域和地方。他列舉的手法包括借越南人名義設立企業、出資或購買股份,利用多層中間企業掩蓋真實所有者,拆分持股比例規避審查,以及通過多個組織和個人轉移資金以掩蓋資產來源。

阮中堅稱,利用投資不僅限於規避投資條件,還可能服務於洗錢、走私、生產和經營假冒商品、詐騙、侵佔財產、非法技術轉讓、收集信息及侵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他認為,草案雖已就中止、停止、終止危害或可能危害國防安全的投資活動,以及外資出資、購股、受讓出資和敏感區域項目須獲投資主張批准等作出規定,但這些條款主要涉及投資條件和出現風險後的處理,尚未形成從登記、出資、轉讓到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主動預防機制。

阮中堅建議在法中明確,投資經營活動須確保投資主體、受益所有人、資金來源和投資目的的透明,不得借投資活動隱瞞實際控制主體、將犯罪所得合法化或實施違法行為。他還建議規定,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要求投資者提供並核實受益所有人、實際控制經濟組織者、出資來源及相關方信息,尤其是國防安全敏感地區和領域的交易;同時建立針對借名、委託或多層中介掩蓋實際所有權和控制權的控制機制,並加強相關部門在信息核實、識別主體與資金流向異常方面的協作與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