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摘取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摘取法(修訂草案)》舉行討論。來自同奈省的代表鄭春安在發言中表示,法律必須最大限度保護捐獻者、患者和醫生,同時嚴密控制被利用、被強迫捐獻器官的風險。
鄭春安指出,草案第10條只允許年滿18歲者登記捐獻,但第12條第1款d項允許未滿18歲者在沒有合適成年捐獻者、且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他認為,取消登記權並不等於禁止未滿18歲者的一切捐獻情形,相關條款需要充分宣傳,避免誤解和一概而論。
他建議補充機制,按認知能力記錄未滿18歲者的意見;當該人具備認知能力並表達反對時,不得摘取組織,避免家庭情感和責任變成壓力或強迫。他還建議明確第15條中器官移植諮詢委員會的實際作用,將捐獻者同意與認定符合摘取條件作為兩項獨立、必須同時滿足的要求。
圍繞腦死亡和循環死亡的判定,鄭春安要求嚴格控制流程,防止被利用而倉促摘取器官。他表示,所有患者都必須得到充分治療和急救,捐獻可能性不得影響治療過程;腦死亡判定委員會只負責按專業標準判定死亡,無權允許讓患者死亡以捐獻器官。
他援引草案第21條說,腦死亡判定委員會由直接檢查、獨立評估的專科醫生組成,負責治療、諮詢、動員捐獻或參與摘取移植的人員不得參加。結論須在全體專業成員一致同意後作出,並由各成員對自己的結論負責。
鄭春安還建議明確區分腦死亡與循環死亡:腦死亡是全腦功能完全、不可恢復的喪失,循環死亡是循環和呼吸功能不可恢復的喪失;昏迷、使用呼吸機或某一時刻心臟停跳本身不構成可摘取器官的依據。他要求法律設立強制原則,檢查病因、病情演變、用藥和干預措施,排除可能干擾判斷的因素,並完整記錄時間、結果、執行人和結論以備核查。
他在發言結尾表示,法律應最大限度保護民眾健康和生命,為安全救治創造條件,並建立有效機制防止強迫捐獻、非法買賣和移植器官,同時嚴懲殺人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