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2026年起實施新的失業金計算規則,失業金上限不再區分國家工資制度人員與企業決定工資人員,統一按離職前最後一個月繳納失業保險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據《健康與生活報》報道,新規依據2025年《就業法》第39條第1款,月度失業金為離職前最近6個月失業保險繳費月均工資的60%。

按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四個地區的失業金上限分別為:一類地區每月2655萬盾,二類地區2365萬盾,三類地區2070萬盾,四類地區1850萬盾。對應最低工資分別為531萬盾、473萬盾、414萬盾和370萬盾。上限統一為最後繳費月份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5倍。

地區劃分依據僱主在勞動者最後繳納失業保險當月所在地區確定,不看勞動者居住地或提交申請的地點。報道舉例稱,若一名勞動者離職前6個月繳費工資均為每月600萬盾,其月度失業金為600萬盾的60%,即360萬盾;由於低於四個地區的上限,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每月可領360萬盾。用於計算的工資是登記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的工資,並非勞動者每月實際領取的全部收入。

領取失業金須同時滿足多項條件。據2025年《就業法》第38條,勞動者須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且在終止前24個月內繳納失業保險滿12個月以上;簽訂1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勞動合同者,須在終止前36個月內繳滿12個月以上。因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已具備領取養老金條件而離職的,不適用領取條件。

勞動者須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申請,逾期則該次離職的申請不符合期限條件。受理機構須在收到完整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期間勞動者不得屬於法律規定的排除情形,例如已有工作並屬強制參加社會保險對象、服兵役或參加人民公安義務、參加12個月以上學習、被羈押或服刑、出國定居或死亡。報道強調,繳費月數達標並不等於一定能領取,各項條件須同時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