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1月2日下午在會場討論《律師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關注少數民族律師和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律師隊伍的發展,建議在草案中補充更明確的扶持政策。
代表石福平(永隆省代表團)指出,現行法律對少數民族作為法律援助接受方的關注較多,但缺乏清晰政策回答“誰來為少數民族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尤其是在律師嚴重不足的地區。他認為,這些地區不僅需要律師數量,更需要懂少數民族語言、文化、習俗和社區特點的律師。
石福平建議,草案應補充原則性規定:保持職業標準統一,不降低少數民族人士成為律師的標準,但國家可提供支持幫助他們達到標準,併為在困難地區執業創造條件。具體可授權政府規定扶持對象、支持水平、地區和承諾執業時間。代表胡清俊(永隆省代表團)也認為這是務實政策,有助於保障法律服務獲取平等,並建議支持困難地區律師培訓、在缺律師的縣設立和維持律師事務所、鼓勵律師參與免費法律援助以及提供設施和數字化支持。
在律師行業管理方面,代表阮太學(得樂省代表團)指出,現行法律要求國家管理與律師行業自治緊密結合,但草案未強調律師組織的自治作用。他援引政治局第11號指示和書記處第118號規定,建議在草案第5條中明確國家管理須與發揮律師組織自治作用緊密掛鉤。
關於數字化轉型和律師數據庫建設,胡清俊表示這是國家數字化轉型的緊迫要求,但律師活動具有特殊敏感性,直接涉及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秘密。他建議在法律中更嚴格規定數據收集、更新和共享範圍,明確有權開發利用的主體和目的以及保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