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河內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天明智集團股份公司董事長周氏成及另外22名被告涉嫌貪汙財產、非法買賣發票和逃稅一案。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在庭上公佈論罪意見,建議以貪汙財產罪判處周氏成14至15年監禁,以非法買賣發票罪判處2至3年監禁,兩罪合併執行16至18年監禁,並處罰金5000萬越南盾。

檢方在論罪意見中認定,被告人的貪汙行為屬於特別嚴重,侵犯國家財產;非法買賣上繳國家預算的發票數量很大,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因此需要從嚴審理以起到威懾和一般預防作用。檢方同時指出,在石油經營企業提取、使用價格穩定基金(Quỹ BOG)的檢查監督方面,部分法律規範文件和國家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成為天明智集團人員實施犯罪的原因和條件。

檢方表示,在偵查、起訴和庭審過程中,周氏成等23名被告均如實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行為,各被告供述相互吻合,並與偵查階段收集的材料、證據相符,因此認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有依據、符合法律。檢方建議法庭依據刑法第三條等規定量刑,對起主要作用、貫穿全程、侵佔財產且未積極克服後果的被告從嚴懲處,同時按工作位置、角色、參與性質和程度以及加重、減輕情節區分刑事責任。

檢方還提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12月30日第03號決議、國會關於處理違法行為特殊機制政策的第29號和第37號決議,以及政治局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第68號決議中的寬大政策,對如實供述、作用次要、幫助作用不大、按上級指示行事、已退還非法所得、積極克服後果、有較多貢獻或處境困難、身體虛弱的被告從寬處理。

按檢方建議,天明智集團會計長阮氏碧蓮兩罪合併執行9年6個月至11年監禁;副總經理梅英俊合併執行8年3個月至9年6個月;副總經理黎清安合併執行7年3個月至8年6個月;經營部長周德孟合併執行5年至6年3個月。越南中國公司經理高寶玉以貪汙財產罪和逃稅罪被建議分別判處7至8年和30至36個月,合併執行9年6個月至11年監禁。

其餘被告中,檢方建議對河玉榮判處最高刑罰即終身監禁;對阮氏清海、黎氏玉蘭、范氏瓊莊、阮長山、周越雄、楊氏清香、黎克允等分別建議30至36個月、12至15個月、10至12個月或6至9個月監禁但給予緩刑。逃稅罪組中,阮文功、杜世能、黎梅秀分別被建議罰款8億至10億、12億至15億、10億至12億越南盾,梅氏金、張廷海、範德捷、黎文同等被建議判處不同期限監禁。

在司法措施和物證處理方面,檢方建議法庭責令貪汙及非法買賣發票的被告退還侵佔款項和非法所得,確認周氏成等12名被告已繳納或連帶繳納全部侵佔及獲利款項,超額部分由被告自願上繳國庫並予記錄。檢方要求河玉榮與高寶玉按各自作用和程度共同賠償給越南石油集團榕桔公司,確認高寶玉已克服超過46億越南盾、河玉榮已克服超過62億越南盾,並繼續凍結相關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存摺及房地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