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已頒佈第78/2026號通知,對《國家內河船舶分級與建造技術規程》(QCVN 72:2025/BGTVT)作出第一次修訂。新規程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共5節,並新增一個附錄。修訂涉及船舶分級、週期檢驗、設計檔案、完工檔案、工業產品檢驗以及營運期間船舶檢驗等多項技術內容。

規程適用範圍仍為設計長度不超過140米的船舶,不屬於QCVN 25:2015/BGTVT的調整對象;同時補充了適用對象,並對沿海運輸航線、浮碼頭、外國驗船機構等術語作出修改。技術部分共修訂補充14節,涵蓋船體結構、貨艙蓋、錨設備、駕駛室視野、船舶機械系統、螺旋槳軸、電氣設備、螺旋槳電力系統、消防、材料與焊接、船舶穩性、分艙、幹舷、安全設備、救生設備、航海設備及特殊船型等。

值得注意的新增內容是技術狀態評估標準與修理、更換標準一章,適用於鋼、鋁合金、木材、鋼筋混凝土和複合材料船體,以及機械系統、電氣設備、安全設備、錨泊系固操舵設備和起重設備。評估指標以具體數據量化,為檢驗中判斷技術狀態、確定修理或更換要求提供統一依據。規程還明確了驗船分級工作的內容,包括審定設計檔案和指導文件、檢查須認證的材料和工業產品、檢查新建改建過程以及營運船舶檢驗。

對營運船舶,不屬於重大改建的改建仍適用建造時所用的規程;船東自願適用新規程的,須完整執行與改建部分相關的規定。按船東或有權國家機關通知越南驗船局計劃停運的船舶,無須接受船級維持檢驗,但船東提出要求時驗船機構將進行非常檢驗;停運但已超過週期檢驗期限的,原則上仍須進行週期檢驗,若有兩期以上週期檢驗逾期,須進行內容更重要的檢驗。規程將內河船舶檢驗分為船級維持檢驗(週期檢驗和非常檢驗)、年度檢驗、中間檢驗和定期檢驗,年度檢驗在指定檢驗日期前後3個月內進行,中間檢驗在首次檢驗或最近一次定期檢驗後的第二次或第三次年度檢驗時進行。船級基本符號為SB、SI、SII和SIII。

越南驗船局表示,新規程的制定與該局在拆分國家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後的新組織模式相適應,並依據QCVN 72:2025/BGTVT的實施情況、相關規程及俄羅斯驗船機構的新規定進行了更新。部分技術內容得到調整,如完工檔案、捲鋼運輸船支柱計算公式、貨艙蓋、螺旋槳葉厚度、VR-SB級船舶穩性、幹舷、錨設備和拖纜等。規程與驗船工作數字化方向結合,設計檔案、檢驗檔案及技術安全與環保證書的數據將逐步在驗船局、各驗船單位和設計、新建、修理機構之間實現數字化連接。

規程還具體化了中央與地方在內河船舶檢驗管理上的分級分權,補充省級人民委員會在結合地方資源與執行能力條件下,規定用於管理和搜救工作船舶裝備的責任。越南驗船局負責指導、跟蹤和檢查分級任務的執行,確保全國統一協調。該局稱,新規程旨在加強技術安全保障,預防和減少內河船舶對人員、財產及相關工程造成的不安全風險,併為檢驗、分級、技術安全與環保認證提供統一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