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67/2026/NĐ-CP號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規定對浪費行為及相關違規的組織實施進行處理紀律和損害賠償責任。法令明確,對故意拖延、逃避履行浪費損害賠償義務的退休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從其每月退休金中逐步扣減,扣減比例為20%。
健康與生活報指出,並非所有已退休但未完成賠償義務的人都當然被扣減20%退休金。該措施針對的是故意拖延、逃避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的情形;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組織負責人可依據具體情況採取追收措施,並與社會保險機構配合扣減。
法令第26條第1款規定,賠償責任人須在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除非符合分期繳納條件。分期繳納須同時滿足賠償金額在1500萬越南盾以上、責任人確有特殊經濟困難並提交分期申請;分期期限最長12個月,貧困戶、近貧困戶或正在治療危重病者最長可延至24個月。
同一法令還規定,未完成賠償義務而調動工作、離職或退休的,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組織負責人有責任要求其在調動、離職或退休前補繳剩餘款項。此外,住院治療、貧困戶或近貧困戶、女職工休產假、因調查被臨時拘留或羈押等情形可申請暫緩繳納,一般不超過6個月;女職工休產假期間按產假全長暫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