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在第45/2026/TT-BYT號通知中修訂藥品及藥用原料良好生產規範(GMP)相關規定,新增針對研究用藥品和臨床試驗用藥品的GMP要求。該通知於2026年11月1日發佈,相關新規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生產研究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使用藥品的設施須按照通知所附第十二附錄的規定實施GMP。這一要求同時覆蓋藥品生產設施和開展藥物研究、將藥品用於人體臨床試驗的機構。
通知所附內容對臨床試驗用藥品的質量管理作出規定,要求建立全面、書面化並實際執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由高層管理人員對研究用藥品質量負責,併為質量體系各部分配備充足資源。質量體系須結合GMP原則,按研發各階段適用,涵蓋技術轉移以及生產商與試驗機構之間在運輸、儲存和貼標等環節的銜接。
在風險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建立質量風險管理體系,以科學知識和工藝、產品經驗為基礎評估風險,並保存相關程序和記錄;風險管理投入的力度、正式程度和文件化程度應與風險水平相稱,且可依具體情況採用前瞻性或回顧性方式。通知明確,質量風險管理最重要的目標是保護試驗參與者和患者。
通知還列出質量體系須確保的多項內容,包括研究用藥品按相關要求設計和開發,職責在崗位說明中明確,變更得到妥善管理和記錄,偏差得到調查並記錄根本原因分析,以及採取適當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研究用藥品的儲存、分發和後續處置須遵循相關良好規範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