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上午在國會大廈就《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進行全體會議討論,會議由國會副主席阮氏清主持。多名代表贊成制定該法,認為保護這些工程即保護國家關鍵運行和民眾安全。
廣寧省代表阮氏秋河提出三項原則:國家安全保護須主動、嚴密、從早從遠;分級須與責任並行,程序明確並有時限;協調須確定牽頭機構和具體處理機制。她表示,一部好的法律不僅要為保護國家安全提供足夠強的法律走廊,還應消除不必要的障礙,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透明穩定的法律環境。
針對草案第35條,阮氏秋河指出該條只規定投資、運營和應對網絡攻擊、無人機階段的協調,未涉及邊境、海島地區工程以及港口、機場、共用電信設施等軍民兩用工程——這些地方有公安、邊防部隊、海警、地方軍事機關和基層政府等多支力量同時活動。她建議增加一款,規定此類工程由公安部保護力量牽頭,會同邊防部隊、海警、地方軍事機關和各級人民委員會制定協調保護、信息交換、情況處置和聯合演練方案。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關注保護範圍和權限的確定方式。草案第27條第1款規定保護區域和保護走廊依專門法律確定,專門法未規定時按評估委員會或評估機構對各類工程的建議確定。她同意保持靈活性,因為每項工程的風險、地形和居民條件不同,但第27條未說明評估結果如何用於選擇保護邊界,尤其是邊界穿過合法既有住宅、生產用地或經營場所時。她建議補充原則:保護範圍須基於具體風險評估、居民和土地使用現狀;提出機構須說明所選邊界的必要性,並考慮影響更小但仍滿足安全要求的方案。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就第6條、第7條的確定和分類標準發言。草案按職能任務將安全工程和安全區分為a、b、c類,其他重要工程按性質和影響範圍分為I、II、III類。起草機關解釋稱標準須依據職能、重要性和保護要求,不取決於工程空間。楊克梅認為“嚴重後果”“非常重要”等概念仍難以量化,第6條第4款還涵蓋日常活動、學習、工作場所,容易導致保護範圍過寬,建議在法中明確影響國家安全程度、關鍵活動中斷可能性和特別保護要求等核心條件,由政府規定具體技術標準。
關於第21至26條工程列入和移出清單,楊克梅表示第21條已按工程類型劃分政府總理、公安部長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權限,第25條規定了移出清單的情形。起草報告認為列入清單不會給民眾和企業增加投資手續,但第23條第2款仍授權政府規定檔案,草案未明確跨部門、跨省工程的審定時限和協調機制。他建議在法中確定評估依據、協調責任、處理時限和功能或風險變化時複查清單的最低要求,並利用現有管理數據和檔案,避免重複手續。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建議修改第6條和第7條,將核心標準法律化,避免清單確定依賴“重要”“影響大”等含義寬泛的表述。他認為法應規定分類標準和原則,如關鍵職能、涉及人數、依賴的行業和系統、可接受的最長中斷時間、替代可能性、事故擴散程度、網絡安全風險和環境後果,並可授權政府按行業規定技術門檻。他提到草案法令已為部分工程類別設定具體門檻,但仍應避免“其他工程”這一難以預測的概念;當清單帶來土地使用限制、保護成本和遵守義務時,標準須足夠清晰,讓企業事先知道自己可能受到何種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