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三項修法草案,由國會副主席阮氏紅主持。會議集中審議對學校、醫院供餐活動的免稅政策設計,多名代表就免稅的計算口徑和行政成本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芹苴市國會代表蘇愛旺指出,現行草案按“所得”免稅,對按營業額百分比納稅的企業並不適用,因為這類企業無法剝離合理成本來認定利潤,稅務機關也缺乏依據確定免稅所得,容易造成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理解不一。她建議將《企業所得稅法》第15條第5a款改為對向教育機構、診療機構供餐的“營業額或折算營業額”免稅。
對於個體工商戶提供學校、醫院供餐的個人所得稅免稅,蘇愛旺認為申請免稅的成本、時間和手續可能超過免稅額,經營者缺乏動力,降低學生和患者餐費的目標難以實現。她建議對按定額稅繳納的個體戶和經營者,憑合法供餐合同直接在定期營業額定額中扣減,以減少行政手續。
海防市國會代表阮氏越娥贊同對學校、醫院供餐免稅,但主張明確核查、跟蹤和評估政策效果的責任。她認為免稅是從供給端支持,鼓勵供應商投資提升能力與競爭,從而助降價格、改善餐食質量;不應要求免稅額立即全部轉化為每份餐降價,保留資源可用於設備、培訓和加工條件改善。
阮氏越娥提出,免稅稅額和受益單位數量只反映支持規模,不足以判斷政策效果,需建立機制確認優惠資源是否改善供應質量和使用者利益。她建議政府明確責任機構、指導文件出臺進度以及財政、教育、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監督應基於行業管理、合同和現有數據,不新增降價或加量確認手續,並在政策實施3年後向國會報告,重點評估供應商投資、價格、質量、食品安全及學生和患者可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