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在《住房法》修訂草案中提出,允許公寓樓管理委員會聘請專業單位承擔部分管理任務,以提升管理質量並減輕管委會的工作負擔。該草案目前仍在徵求意見階段,尚未提交國會審議。

根據現行法律,公寓樓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單位負責樓宇的運行管理,而此次草案建議的範圍有所不同:允許聘請專業單位執行屬於管理委員會職責的部分工作,而非僅聘請單位直接管理、運行樓宇。建設部表示,這一調整針對的是管委會成員多為兼職、缺乏法律、財務、會計或建設技術等專業背景的現實。

胡志明市公寓樓運行管理協會副主席阮維成認為,該機制可能適合規模較大的公寓樓,這類樓盤每月收入可達數十億越南盾,維修基金高達數百億越南盾,管委會的專業知識和認知可能有限。他表示,管委會可聘請專業單位協助採購、招標、簽訂合同等工作,並指出資金流管理、代收代付、開具發票義務和招標等事項也可能讓缺乏專業知識的管委會遇到困難。

阮維成同時提出需要區分聘請專業諮詢單位與聘請一個代表管委會的單位。管委會本可在需要時主動聘請律師、稅務專家、會計師或諮詢單位,這是實際需求,不一定非要形成新的代表模式。他還提醒,如果被聘來協助、監督管委會的單位同時從事運行管理領域,可能產生利益衝突。

在費用方面,阮維成認為,增聘一個單位意味著增加開支,若不確定工作範圍和實際效果,這筆支出可能成為居民的負擔。他主張選擇協助單位應由公寓樓居民會議決定,而非僅由管委會自行決定,否則居民可能質疑增聘單位的必要性。

律師阮氏美媛則建議制定業務標準,明確劃分公寓樓管理中各方責任,具體確定哪些工作可由現場人員完成、哪些必須另行聘請專業單位,避免執行過程中出現職責重疊。

相關意見認為,聘請專業單位的機制只有在草案明確單位選擇標準、工作範圍、出錯時的責任以及監督機制後才能有效發揮作用,聘請費用也需公開透明並取得居民同意。管委會仍須履行代表、監督和維護居民權益的職能,被聘單位僅在確定的範圍和權限內執行所交辦的工作。